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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办理拒执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近年来东湖区法院办理拒执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2008年至2013年,东湖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769件,其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措施(罚款、拘留)36件37人,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件6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件3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3件3人,已判决拒执罪的为4件3人。从上述数据看,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少。近五年来,该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769件,而移送的只有7件,立案追诉的只有4件。在执行案件中,拒执罪案件所占比例微乎其微。
(二)是认定不统一。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件6人,而立案侦查的才4件3人,有大部分不予立案。这充分说明公安机关与法院在办理拒执案件中对拒执罪认定不统一。
(三)是收集证据难。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然而,由于执行法官收集证据难,又不具备侦查手段,最多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难以追究。
二、办理拒执案件存在的问题
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但是惩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是其主要原因。许多执行法官在办理拒执案件中运用“拒执罪”打击“老赖”明显少,甚至有的法院就没有移送过拒执罪案件。对此,笔者认为,适用拒执罪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界定不明确,适用拒执罪难。适用拒执罪打击“老赖”少,其主要原因是对《刑法》第313条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理解还存在一定模糊。一是“有能力执行”界定模糊。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从诉讼开始计算、还是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开始计算或者从立案执行开始计算,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程度界定不明,主要是被执行人有全部履行能力,还是只要有部分履行能力等法律没有明确。二是对“情节严重”界定不明。《刑法》第313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正确理解“情节严重”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情节严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列举了六种行为,但面对执行案件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人们对“情节严重”的理解和认识难以做到明确界定。
(二)刑事程序繁琐造成立案、审查难。当前我国要对拒执罪进行刑事追究,一般是执行法官收集证据,在认为构成涉嫌拒执罪时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再交由法院审判,这也造成了刑事程序繁琐。在这种刑事程序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大都不愿主动介入侦查、审查该类案件。此外,公检法三家对于拒执罪认识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为构成拒执罪,但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有的公安、法院认为构成,但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甚至本院刑庭也不认可。这样一定程度上挫伤执行法官采取刑罚制裁措施的积极性,制约了刑罚打击力度和效果。
(三)收集证据难不利于立案追诉。拒执罪的犯罪嫌疑人或下落不明,或隐藏、转移财产,调查取证工作量大。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执行法官在办案中收集了一定证据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执罪才会移送公安机关。这使执行法官承担了一定的侦查职责,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力度不大。此外,执行法官并没有侦查手段,寻找证据比较困难。加之,公安机关缺乏追诉的内在动力,其认为是为法院办事,不愿启动立案程序,且收集证据工作量大,有畏难情绪。
三、办理拒执案件的对策。
拒执罪立案追诉的少,甚至不追究,会使“老赖”恶意逃债的成本降低,加剧执行难的恶性循环。为此,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和诉讼程序,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使得法律规能更好追究“老赖”逃避执行的拒执行为。
(一)完善立法,明确法律界定。笔者认为,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应从法律文书生效后才能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采取转移财产、恶意赠与或大肆挥霍等手段,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的,也应认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对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程度,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也应认定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只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履行的才能认定为不具备履行能力。至于“情节严重”的,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采取了“拒”的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都应属情节严重,应构成拒执罪。此外,对于暴力抗拒执行,虽然没有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但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统一认识,建立高效协调机制。针对当前公检法三家对构成拒执罪存在分歧,公安、检察机关立案、追诉难等问题,应统一认识,建立高效协调机制。可由政法委牵头,建立由公检法等部门参加的高效协调的联动机制。凡是涉嫌拒执罪的案件,可由公检法三家参加召开联席会,共同对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进行研究,达成共识后将案件纳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能力,强化证据收集。执行法官在办案中,应强化收集证据意识,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收集拒执证据的能力,从构成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固定证据,确保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不因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的追究。此外,执行法官在办理拒执案件时应积极和公安机关联系,适时交由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固定证据,从而达到立案、追诉的条件。
(四)改革诉讼程序,加大打击力度。鉴于公安机关立案难、不予立案,而法院在拒执罪的侦查和批捕中角色尴尬的情形发生,在追究拒执罪时应改革诉讼程序,使拒执罪可公诉、可自诉。允许申请执行人自诉,可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调动申请执行人对债务人监督的积极性,减少涉执信访、无理取闹事件的发生,也有利于化解执行难。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法在执行中的作用,加大对拒执罪的追究力度,并实施对“拒执罪”的调查、取证的统查、协助机制,形成执行合力,强化协作意识,提高执行威慑力,使“老赖”不敢拒执、不愿拒执,真正使当事人既赢了官司,又实现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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