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涉食品药品安全诉讼案件现状的思考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42:3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活在一个衣食无忧、食品药品安全的国度里,是人民的基本人权和国家应履行的管理职能,也是整个社会的底线。尽管食品药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入口危机愈演愈烈,但去年5月中旬,伴着和风细雨、蜂吟蝶唱、麦香丰年,一部7集长的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纪实拍摄了南北中国的物土风情、丰富食材、民间盛宴、饮食习俗,老百姓们安居乐业的满足笑容和舌尖上的幸福享受深深地感动了整个世界。

浅析我国涉食品药品安全诉讼案件现状的思考

    一、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现状

    百病从口入。从苏丹红辣椒面、染色馒头、工业盐腌制品、瘦肉精猪肉到勾兑醋、甲醛血旺、地沟油火锅、三聚氰胺奶粉,从过期甜点、“激素鸡”洋快餐、农药超标茶叶、塑化剂白酒到致癌净水器、工业明胶毒胶囊、西布曲明排毒减肥药、重金属超标化妆品,以及各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假烟、假酒、假种子、假药,新闻媒体不定期曝光的各种问题食品药品、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让国人在触目惊心、精神恐慌的同时,亦引起了堪比瘟疫可怕的社会信任危机。中国食品科技学会副理事长孟素荷表示,“2011年,我国死于交通事故的有6.2万人,死于食品药品安全的不到200人,且80%为家庭食物中毒,不足交通事故的1/300,但引起的恐慌及震荡却远大于交通事故。信任危机是最大危机”。据“2012年中国综合小康指数”调查显示,2012年公众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的满意度最低,食品药品安全已然成为中国公众最担忧的社会焦点问题。

    与此同时,域外国家也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头痛。在2011年3月福岛地震核泄露后,日本的出口食品多次被检验出放射性物质超标;在现代农业化程度很高的欧盟国家,因德国的毒豆芽及爱尔兰的家禽饲料污染波及了整个欧洲;深受国内三鹿牌三聚氰胺奶粉惊恐的中国家长转而青睐于国外品牌洋奶粉,但如今一些很让人放心的知名品牌已多数列入国家权威部门检测的不合格产品名单中。在去年6月份抽检的不合格名单中,亨氏、总统、帕斯卡乳业等国际知名乳制品品牌也名列其中。据不完全统计,不合格批次进口乳制产品主要集中在法、德、澳、新西兰等国,其总重量超过数百吨。去年8月,美国再现甜瓜染菌事件,20个州发现感染病例。今年2月8日,继英、美、法、波、爱尔兰等国惊现“挂牛肉卖马肉”攫取暴利的食品丑闻后,欧洲冷冻食品加工和供应商芬德斯公司宣布在瑞典召回多款冷冻牛肉类食品,原因同样是其中检测出高含量马肉。在中外科学家与媒体面对面活动会上,与会各国专家一致认为食品药品安全无法保证“零风险”,“但是可以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也可以预测未来的风险”。

    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继颁行以来,尽管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事件不断,但国家应对国内食品药品的原材料种植、养殖、进出口及成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进出口、销售、消费、召回等领域的新发展、新动态,不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大力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政府职能部门应对“入口”危机,已从应对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采取事发后各级政府瞒报的工作方式正确转变到应对2012年海南死猪肉事件采取事前严格排查、事发果断处理、事后积极防御风险的工作方式。总体来讲,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信息传播是一把双刃剑。各种媒体、网络曝光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在速递内幕真相的同时,亦不能排除因传播者本身对信息的误解,导致其传播的部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不客观、不准确、不科学,甚至存在一些市场经营者之间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竞争,误导广大消费者。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孙宝国指出,现在很多消费者谈添加剂色变,实际上,食品添加剂是日常食品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迄今为止,中国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一件是因为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因此,加强新闻、网络舆情监管力度,确保媒体、网络传播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客观、真实、科学、高效,亦是有效应对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危机的有效措施之一。

    二、我国涉食品药品安全诉讼案件的现状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重视食品药品安全是衡量一国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尺标。当前,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已猖獗到涉案有毒有害产品完全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小到食盐、豆芽菜、感冒药胶囊,大到高档烟酒、贵重药品,凡有消费市场,则必有违法犯罪。无人敢保证自己未遭遇到入口危机。作案者通常是一些文化素质较低的小摊贩、私营企业主,他们唯利是图,未过多考虑到法律与良心;作案场所多集中在人流量大、低收入人群居多、城市监管力度薄弱、隐蔽性较强的城乡结合部,如无群众举报,一般很难案发;利用网络售假售劣,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商业链条已成为主要犯罪手段。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我国已形成相对固定的处理模式:媒体曝光――政府查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2011年6月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在九龙坡区城中村租赁屋内非法添加甲醛制造、销售毒牛血旺50万余斤,销售金额达12.5万余元。同年6月23日、7月29日,河北省法院分别对徐水县三聚氰胺问题奶粉案、昌黎农妇瘦肉精喂羊案等8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审理,25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定罪处刑。同年8月30日,该省法院分别在石家庄、唐山、保定三地判处5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涉及假冒伪劣茅台酒、可口可乐等知名品牌和制售假药、假种子等多类产品,涉案18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处刑。2012年5月3日,上海市闵行、奉贤、徐汇、杨浦、长宁、浦东、普陀等地法院对8起涉及侵犯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利群、纽崔莱、苏格兰威士忌等多种国内外知名品牌商标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进行集中宣判,依法判处22名被告人。

    各地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公开审理、集中宣判,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坚决遏制犯罪分子利用低成本实施犯罪来牟取暴利的犯罪动机,彻底剥夺其再犯罪能力,以震慑不法分子,预防相关犯罪发生;并及时发布宣判信息、典型案例,针对社会管理漏洞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热烈关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然而,司法实践中却鲜有消费者向问题企业提出民事索赔案件,显然带有公益性质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诉讼在偌大的中国遭遇几乎为“零起诉”的尴尬现实。

    笔者所在的汉台区人民法院地处汉中市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心,年受案量及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较之十县兄弟法院来讲位居榜首。但在近4年来的司法信息统计资料中并无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诉讼案件纪录,仅有一起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被告人游金校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规,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多次非法贩卖国家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且所贩卖的烟草制品均系假冒“白沙”、“红河”、“芙蓉王”、“红塔山”、“云烟”、“利群”等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12546元。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鲜有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诉讼是否代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未受到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的侵犯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从郝劲松诉铁道部春运涨价程序违法案、胡凤滨诉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费案到李刚诉“全国牙防组”非法认证案、邓维捷诉中国建行跨行查询收费案,近年来,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几乎均遭败诉。梳理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近四年间的新闻媒体报道,仅有的几起曾备受广泛关注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索赔案均因各种原因而不了了之。

    【案例一】2010年3月20日,《华商报》报道,西安市药监局食品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雁塔区胖妈烂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操作间存在脏、乱、差现象,且设有泔水油回收装置。经询查,店里一名张姓经理解释,这是要将滤出的锅底油运回成都总店处理,再从总店运回加工好的底料。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的入库单上发现,成都供料站收取火锅底料货款时会减去“锅底老油”的成本价格,遂认定该店的经营行为涉嫌回收泔水油二次利用,已违反《食品安全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王浩公是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他酷爱吃火锅,自2010年入冬起数次在该店就餐。当他看到《华商报》上大量篇幅的图文报道及所载地沟油中所含的各种致癌毒物质及食用后高机率致癌数据后,深感“胃部不适,恐惧地沟油之危害,夜不能寐,噩梦连连,精神上受到巨大的伤害”,便于同年4月向雁塔区法院具状起诉西安市雁塔区胖妈烂火锅店、重庆胖妈烂火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并表示将会捐献该100万元用于建立国家癌症受害群体基本治疗金,同时提交就餐发票4张、华商报报道1份、火锅店工商登记资料及业主何某人口信息查询单等证据。雁塔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上午不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火锅店是否使用了地沟油这一争议焦点而僵持不下,却均未能提交有力证据佐证其主张。庭审历经近3小时后,法庭宣布休庭,待向西安市药监局等相关部门提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后择日继续审理。但该案的承办结果至今未能在网络上搜索到。

    中国人大法学教授、侵权法专家杨立新表示,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凭王浩公提交的证据还远远不够。与三聚氰胺不同,地沟油不是人们生活中的单一食品源,其中的有害物质不会在短时间内对人体造成损害,而是在人体内富集,完全导致受害者身体亚健康,患有各种慢性疾病和癌症。当身体受到损害之后,受害者很难在地沟油和身体损害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链条,因此在诉讼中将面临证据不足的难题,这同时也是食品安全领域民事索赔的一大难题。无论王浩公是否胜诉,地沟油现象短期内难有改观。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达200万至300万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最重要的仍是政府有效监管。

    【案例二】2012年4月15日,央视媒体曝光河北一些企业用生石灰处理皮革废料,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一些药企制成药用胶囊,其中重金属铬容易超标,人体服用后易引起各种慢性疾病。经检测,全国有9家药企的13个批次药品所用胶囊重金属铬含量超标,最高超标90倍。四川蜀中制药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位列其中。家住北京市平谷区的许女士看到报道后十分惊恐,因为她此段时间及之前很长时间内尚在服用蜀中药企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许女士向北京某基层法院起诉称其服用的蜀中药企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问题药品,认为其受欺诈服用有毒药品损害其身心健康,造成其巨大的精神压力,要求蜀中药企退还其购药款、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5000元,并赔礼道歉。然而,该起索赔却以某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部门对‘问题胶囊’事件仍在调查之中,尚未有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为由,暂不受理许女士的起诉,也未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问题胶囊”药企案这样无疾而终。

    许女士的代理律师赵三平表示“我们决定提起诉讼,其中一个考虑就是给有关部门提个醒:还有一群真正的受害人,对他们连个说法都没有。他们的利益不应该受漠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均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108条之规定,本案符合法院立案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法院不予立案,可能是考虑了社会维稳问题。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相关分析

    一系列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诉的有理,却因“原告资格”于法无据(《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108条之规定)而遭败诉,但我们也看到公益诉讼提起后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作为,如2006年11月14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委会与卫生部共同作出停止“全国牙防组”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的处理决定;2007年1月10日,铁道部发言人宣布铁路春运各类旅客列车一律不再实行票价上涨;2007年4月20日凌晨,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统一取消了每笔0.3元的跨行查询收费等民事公益诉讼败诉后时代出现的可喜局面。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条文受自身成文的局限性,滞后于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生活在所难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进步,现实社会与虚拟世界的冲突加剧,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复杂、新型、多元化,消费侵权问题从产生到解决发生了很多变化:如不法分子多利用网络交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消费者对一般商品的成分材料、质量认知难度剧增,对商品交易的真实信息难以完全掌握,因网购等新型消费方式导致隐私权被侵犯的机率及受侵害后的修复难度加大,一些商品的危害具有长期潜伏性、交叉互扰性,导致消费者多因举证难而面临诉讼维权阻力增多。大量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人民法院,且逐年受案量之巨、涉及范围之广、审理难度之大,已使人民法院日益面临着“诉讼爆炸”的困局,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只能在依法维权与依法维稳之间艰难徘徊与抉择。2007年《民事诉讼法》在法律制度设计层面上仍局限于保护私权,限制了民事诉讼及人民法院保护公共利益、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发挥。故本应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民法院无力改变、拯救“公地悲剧”。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出现滞后性,如未较好规定消费者的信息权、消费教育权,未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较弱地带的消费者保护的基本问题,以及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过于原则,实践操作性不强等桎梏,使得广大消费者处于极端的弱势地位。于是,构建我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概括性、指引性、开放性、宣示性地确立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相信在新一年里,我国消费者组织有权依法理直气壮地提起公益维权之诉,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综治食品药品安全危机的相关建议及对策

    (一)政府职能部门应进一步提升科学、合力、效能安全监管的工作水平。

    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通力协作,通过定期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与召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深入分析既存问题,切实整改工作不足,不断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执法能力;加大对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务,加强“一专三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职人员、协管员、信息员、联络员)队伍建设,健全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加强对食品药品检测部门的资金、专业人才、技术、设备投入,广泛采用国际食品药品质检行业通用的危险性评估控制技术,及时分析评估食品药品安全的食源隐患,形成一个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的快速预警安全系统;网络监管、运营部门应加强对网上店铺经营、销售情况的常态化监管,防止网络成为售假售劣的交易平台;媒体部门也应规范商业广告发布管理,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二)严格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长效化机制,全面建成二维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电子体系。

    政府职能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对辖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场所履行安全责任承诺书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备案,及时公开通报检查工作情况,加大对不达标、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的媒体曝光及行政制裁力度,及时督促其整改;利用二维码技术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场所电子信用档案,每日零时,系统自动更新安全监管员上传的最新执法情况,消费者使用安装“手机二维码”软件的手机拍照、识别生产、经营者公示的商品二维码,上网即可自动进入安全监管无线执法平台查询到企业安全档案,有效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消费者对食品药品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倒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规范从业。

    (三)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公共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卫生、工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小作坊、摊点、餐饮经营者的岗前培训,实行定期强制体检和职业培训,提高从业者的法律意识、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及综合素质,引导从业者走守法、诚信、良心、品牌经营之路,坚决摒弃唯利是图的无良观念;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普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入推广食品药品安全公共知识,提高公众辨别食品药品质量优劣的能力,积极引导公众改变只图便宜、迷信偏方、不重入口安全的不良消费观念,提升公众坚决不购买、不食用价低质次、来路不明、安全可疑的食品药品的安全消费和自主维权意识。

    (四)人民法院关切民生、依法从严、公正高效治审,有力为社会食品药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服务必不可少。

    群众利益无小事。由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开启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相当简约,立足我国公益诉讼实际,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建立一套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十分必要且任重而道远。这就为人民法院提升司法效能、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人民法院在重拳出击、依法严惩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时,更应依法并重保护消费者与守法诚信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大民事制裁力度,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依法确认无效并及时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对诉讼过程中发现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可能流入市场的,要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在依法支持合法食品药品卫生监督具体行政行为时,更应针对行政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综治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审判“五进”、“一村(社区)一法官”工作机制举案释法,向群众、企业宣传问题食品药品、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夯实群防、群报、群控食品药品安全的群众基础;同时教育、引导企业树立合法经营、诚信竞争、担负社会责任、珍惜商誉、创建精品商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以上就是关于《浅析我国涉食品药品安全诉讼案件现状的思考》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