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浅析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
一、行为保全的概念及渊源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有权根据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制度的确立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独有概念,它来源于古罗马时代的禁止令状。古罗马的执政官在受害人的请求下,发布禁止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而这样的命令基于一种假定,执政官并不根据令状进行裁判,而是根据认定的事实直接使当事人执行命令。一步步地,它演变为今下的行为保全制度。
随着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英美法的行为保全制度也由此建立起来。在英国,对行为的保全方式体现为中间禁令,美国则表现为临时禁令和预备性禁令,即在庭审前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原告在诉讼进行期间免受不可挽回的伤害的命令,可以命令被告遵守一定行为标准,不为某些行为或为某些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为保全体现在“假处分”、“假扣押”、“假执行”等措施中。假处分是为了保全债权人非金钱请求之强制执行而禁止旧争执物为某种强制处分或争执的法律关系规定暂时状态的特别程序。德国的诉讼保全中有所谓的“假处分”,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是保全(935条),旨在担保某一非金钱表示的单项给付请求权;其二是调节处分(940条),处分权利是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目的是维持法律关系的现状;其三是给付处分,申请人须证信(第936条、第920条第2款)如无其所请求的应急生活费或薪金即会导致困境,也即其生计受到威胁或者他将遭受危及生存的财产损害,这点类似于我国的先予执行制度。假处分是一种临时性命令,其内容可以是要求一方当事人为某种行为或禁止某种行为,尤其禁止出售、抵押某项财产,如船舶等。
二、我国建立和完善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建立和完善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行为保全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保证判决执行,而且是以被申请人的行为为保全对象,这也是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最重要的区别。也正是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随着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化和民事纠纷类型的复杂化,尤其是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在诉讼过程中,仅对财产进行保全已无法达到弥补损失、保障判决执行的效果,因此,在我国构建行为保全制度已是极为紧迫和必要之举。
虽然我国民诉法中有财产保全制度,但是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还是有着很大区别:财产保全的功用限于确保判决的圆满执行,而行为保全却不限于此,其特色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减少损失的扩大面。且其对象为行为而非财产,包括被申请人的作为、不作为,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限制活动等措施。有一种说法,法院对行为保全作出裁定昭示着该案的结局,不无道理,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极有可能促成当事人间的和解,而起诉的必要性之基础便不再存在。从这几方面考虑,财产保全不可能涵盖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应当作为一项独立制度而存在。
2、建立和完善行为保全制度的可行性
在《民诉法》修改之前,行为保全措施已经在一些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得到了确立和实践。我国行为保全的创立肇始于2000 年7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强制令制度虽然不是以‘行为保全’名义出现,但却是以不依附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独立的制度形式出现在我国法律中,因此被誉为‘首开行为保全之先河’。”之后,为满足TRIPS 协议的规定要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两个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受害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先行救济措施。
三、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启动行为保全程序。
1、行为保全适用的条件
修改后民诉法将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作捆绑式规定,给二者在适用条件、程序上雷同化的错觉。实际上,行为保全具有如下特别的适用条件1. 情况紧迫,即不立即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将对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现有的损害扩大。 2. 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导致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在决定是否适用行为保全时,除需要考虑是否满足上述两种标准之一外,还须同时考虑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是否会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从操作上讲,为了暂时固定法律关系现状,避免当事人可能遭受的无法弥补的损害,法官在做出裁定时,应考虑损害赔偿的充分程度,即如果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害是损害赔偿无法弥补的,法院才有做出“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裁定的必要。
2、行为保全的担保
由于行为保全裁定是法院在未经过充分、实质审理的基础上为保障申请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临时性救济措施,这有可能与最终的裁判相矛盾,从而导致被申请人的利益受损。为平衡这种法益,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申请,同时督促法院慎重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应要求法官必须在认真考虑行为保全裁定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之后,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处理方法,在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有可能对被申请人带来的相关损失后,确定申请人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3、行为保全的审理
法院对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行为保全的裁定。法院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所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行保全的限制性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对为了确保判决顺利执行而采取的行为保全而言,法院可以在阅读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的基础上作出裁定。当然,“在紧急情况下,只有在被申请人知情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才能达到相应的保全效果时,才可以也应当不必经当事人双方的口头辩论程序,但事后也应当及时听证,一旦发现裁定错误就及时纠正,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对被申请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即使情况紧急,在未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作出裁定,在裁定送达后的合理时间内,也应就裁定效力是否持续而进行专门的听证。
4、行为保全裁定的作出和执行
目前财产保全的执行大多由审判人员执行,由于审判人员受到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对保全缺乏积极性。随着新法的实施,保全案件的增多,将对办案法官造成更大的压力。笔者认为,应借鉴相关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实践做法。因此,保全裁定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做出,保全的执行以及对违反行为的处罚应由执行机关完成,才符合专业和专职的要求。
5、行为保全的救济
为避免行为保全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应设置完善的事后救济制度:第一,明确规定行为保全的异议程序,要求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审询,听取他们的简单口头辩论。第二,建立行为保全裁定上诉制度。因“部分行为保全的裁定涉及到案件的实体问题”,有时会不当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三,赋予被申请人行为保全错误赔偿请求权。对保全错误的裁定明确国家赔偿责任造成行为保全错误的原因不仅仅是申请人的错误申请,还包括法院的不当行为,包括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不应解除保全措施而违法解除、行为保全的手段和范围错误等。对于前者,由错误申请人进行赔偿是理所当然的; 同理,对于后者,由国家进行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
以上就是关于《浅析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警惕假律师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私自办辅导班怎么举报最有效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