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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当前医患纠纷的态势严峻。就某市16家公立医院而言,医患纠纷在数量上逐年递增,在纠纷表现形式上日趋激化,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第一,医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其中,2008年8起;2009年21起;2010年32起;2011年1至3月10起。第二,医患纠纷赔偿额比例越来越大。其中,2008年18万元;2009年35.2万元;2010年45.27万元(含其他医院17万元);2011年1至3月16.9万元。第三,纠纷程度更为激烈,暴力或冷暴力索赔行为成为较为突出的问题。停尸闹事、关闭医院营业场所、限止医院领导和调解人员人身自由,殴打医护人员的群体性、暴力性事件时有发生。拒交医药费、强迫免费治疗、拒不出院、长期霸占病房,纠缠领导和医生,把病人抛弃在医院或者以自杀相威胁的冷暴力事件也屡次发生。第四,患方多数拒不走鉴定和诉讼途径,甚至有的还提出退还或不交计划生育罚款,吃低保,安排工作等额外要求,使医院及调解人员十分无奈。第五,由纠纷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突出。医院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医护人员队伍思想不稳定,医患关系更为对立,医患矛盾更加突出,医患的理解和信任度变得十分脆弱。
从上述表象和特点可以看出,医患纠纷已经严重影响了该市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医患纠纷的发展趋势不容乐观。首先,随着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医患纠纷的发生数量在短时间内可能难以下降,甚至有可能会不断增加。其 二,医患纠纷的赔偿金额也有可能会增加。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可能将医疗责任事故的赔偿标准与交通肇事等侵权责任赔偿的标准直接挂钩。这样,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较低的赔偿标准可能在一日中被突破。其三,患方不走鉴定,也不走诉讼途径,而是向医院强行索赔的方式一时还难以扭转。其四,冷暴力和闹访,缠访的现象可能会进一步增加。2008年和2009年,该市对8起医闹事件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或给予了治安处罚,今后不能排除有敢于挺而走险的人,但是冷暴力和闹访, 缠访的情况可能会增多。其五,医院的管理和医护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服务态度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今后就医患纠纷的化解仍然任重道远。
我县现有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制有利有弊
1、调解已成为我县当前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从2008年至2010年3月发生在该市的已结医患纠纷的处理情况来看,经调解结案,占总数的80%以上,由此可见,大多数医患纠纷最终是通过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
2、调解解决医患纠纷有其不可替代地优势。(1)调解结案时间上快,可以避免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和执行上花的时间。(2)可以避免多种风险。如鉴定结果对自已不利的风险;举证不力的风险;败诉的风险。(3)正常情况下,调解结案可以节省费用和开支。(4)可以更好地增进医患双方的团结。有的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能握手言和。
正因为人民调解有其固有的优势,所以,该市2009年6月成立了《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使原来由卫生行政部门单独调解的医患纠纷直接与人民调解相衔接。这一联合调解的直接效果是:提高了调解的公信力,解决了老子为儿子调解的尴尬;促进了调解的专业化;整合了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各级调委会的人力物力并更好地争取了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但是,这一调解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调解解决医患纠纷有其难以解决的问题。(1)调解不能达到实体上的公平。可能会出现相同情况不同的赔偿,不同情况相同赔偿的情况。(2)调解往往使政府和政府的企业买单。(3)调解可能会出现越调解越多的现象,并可能形成更多的人去效仿。(4)调解可能会突破“秩序”原则。调解有可能突破“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鉴定的原则“、“相对性原则”和 “最终由诉讼途径解决的原则”。正因为调解有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所以,我们应当寻求更多的医患纠纷化解的途径和方法。
各地化解医患纠纷方式的比较
从2009年11月27日召开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70%以上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妥善处理。说明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方式被各地普遍采用。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利弊已在前文中作了详细地叙述,因此,以下就几种化解医患纠纷的特殊方式进行介绍。
1、委托公司处置医患纠纷。安徽省中医院、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先后与“医院管理公司”签订《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群众性事件,受托方安保人员及调解人员15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置,并提供保险及理赔服务。这种方式可能有效避免医院直接与患方发生冲突,但是,调解人员不应当来自单方委托的公司,否则会失去调解人员的中立性,受托公司人员只能作为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化解活动。
2、成立协会化解医患纠纷。山东省济宁市成立医患维权协会调解处理医患纠纷,目前,已成为该市化解医患纠纷的主渠道。成立医患维权协会是一个法律上的重大突破,协会人员进行调查、调解、支持患方鉴定和走仲裁、诉讼程序。有利于达到医患双方的力量平衡,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走正当途径,减少和避免医闹。但这种化解医患纠纷的方法比较单薄。
3、通过保险理赔化解医患纠纷。重庆市所有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赔偿费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保险合同如果签订得好,便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患方赔偿。医院的压力可以得到缓解。目前,我国交通肇事强制险首先实行了这种保险先赔的制度。医疗事故保险依商业险的性质,要签订好一份对医院、患方和保险公司利益均衡的保险合同,难度性较大。
4、仲裁解决医患纠纷。赣州市2009年9月在全国首创《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这是一次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新突破。仲裁案件的受理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对不申请的当事人不起作用。同时,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按照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对县级及以下基层发生的医患纠纷,要向设在地市一级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一定的困难。目前,我国有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在县一级设立了仲裁委员会。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如果有一天能够设在县一级,并且能向县级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时,该制度便能在基层较好地适用。
5、法院诉前调解医患纠纷。城阳区人民法院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室,诉前快速调解医患纠纷。该调解室分别设在城阳区人民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区古镇正骨医院。调解室成员由该院民事庭三名资深法官与两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需要指出的问题是: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起诉后开展,并且应当在对案件性质和事实无争议或查明事实后进行调解。因为,法院是最后一道屏障,直接推到案外的第一线不太妥当。2008年4月23日,《检察日报》的一篇文章针对北京市西城区医疗机构诉讼前请求法官进行免费调解,发表评论说“诉前免费调解医疗纠纷纯属角色错位。我个人认为:法院接到当事人起诉后,认为需要开展诉前调解的,应当由立案庭与当地的人民调解相结合,并指导人民调解员的调解。
6、政府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局“来调解医患纠纷。
这种由政府机构调解医患纠纷的方法更容易使当事人将矛头针对政府。相反,由民间组织(如人民调委会)、中间组织(如仲裁委员会)、社会团体(如维权协会)等中立性机构调解医患纠纷能让政府腾身而出。当前,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政府职能化,这与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质是相违背的。如何将调解组织民间化,中立化,值得我们思考。
以上化解医患纠纷的方法各有所长。那么,什么才是最好的化解医患纠纷的方法呢?我认为,能够引导当事人遵守“自愿和合法”的调解原则,争议不下走鉴定和法律途径的原则,才是最好的方法。然而,仅凭以上单一的化解医患纠纷的方法是很难防止医闹的。所以,我更赞同建立一个综合性地防患体系。
四、建立“指挥中心加处置办法”的医患纠纷化解新机制。
所谓“指挥中心加处置办法”,是指成立一个医患纠纷化解和预防指挥中心,再出台一个医患纠纷处置办法,两者互为形式和内容,以化解当前错综复杂的医患纠纷。指挥中心的内设机构应包括:1、医患纠纷调解机构。2、医患纠纷突发性事件应急办公室。3、预防医患纠纷办公室。4、医患纠纷化解调研办公室。5、医患纠纷处置综合办公室。《医患纠纷处置办法》就是规定指挥中心及人员操作程序和方法。
该医患纠纷化解和预防指挥中心,同各地已经建立的医患调解中心最大的区别是,新机制将“调解与应急相结合”,“处置和预防相结合”。做到标与本兼治。同时,该指挥中心可以跟各地已有的综治、维稳或调解中心的部分人员相结合,既做到节省人力物力,又保留一定的法律、医学专业人才。该机制还将成为一个不封口的新机制,不断吸纳新方法,并能自身进行不断地完善。具体地机构设置和运行程序,待需要设立时另行详叙。
该机制建立后追求的目标是:第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第二,逐步达成医患双方在力量上的平衡,使患方在律师、维权协会、医务社工、心理专家、医学专家的帮助下,按“秩序原则”解决医患纠纷,防止和减少医闹和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第三,与《侵权责任法》接轨,并尽最大可能到具有中立性的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医学会鉴定机构建议尽早退出此类鉴定的市场。第四,有效打击各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力的违法犯罪人员。第五,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第六,选用好恰当的调解机构。目前,可以先保留现有的“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待其他调解方法经研究成熟后再进行选用。第七,逐步达到“三个坚决不赔”的目的。1、不走正常途径,坚持以闹取利的坚决不赔。2、未按自愿、合法原则和解和调解的坚决不赔。3、对争议不能达到一致,又不走鉴定、仲裁、诉讼途径的坚决不赔。
作者:江西省峡江县法院 习文昭;江西省万安县检察院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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