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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一、有关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司法实践困境
离婚诉讼经常出现对婚前购买古董婚后升值部分、用婚前存款在婚后购买的房屋等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实践困惑,也就是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前一方首付婚后按揭房产的权属界定为例,现行法律适用现状主要有以下情形:(1)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以一方名义首付按揭购买的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根据共同还贷年限,将房屋界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3)基于照顾妇女一方权益原则,对缺乏经济能力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即相对方(此种情形以男性居多)享有债权。(4)将此类房产所有权赋予房屋登记权人(多数情况为首付款支付一方),另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有请求返还和补偿权。[(1) 黎嫦娟:《论婚前一方首付婚后按揭房产权属界定》,载《人民论坛》杂志总第318期。](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该解释明显倾向于第四种观点。出台司法解释的意图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消除法律适用的不一致性。但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没有消弭争议,反而引起了更大范围内有关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问题的讨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离婚案件中经济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财产的形式纷繁复杂,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的情形也是日渐增多,离婚案件的审理难度越来越大,如何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裁断的既公平公正,又能够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对法官来说成为严峻考验。因而有必要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 困境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居民收益来源形式呈现多元化的形态。既有通过工作、农业生产、出租等取得工资、奖金、天然孳息、租金等传统收益方式,也有通过投资、智力创造、网络游戏等方式取得股票、知识产权、网络虚拟钱币等新型收益形式。以其中的投资收益为例,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投资有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称为直接投资;将货币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称为间接投资[(2)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4页。](2)。 仅仅投资一项就有如此多的收益方式,我国居民收益来源的复杂性可见一斑。居民收益来源的复杂直接导致我国夫妻财产来源的复杂。而且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的财产既有一方婚前财产、夫妻婚后共同创造的共同财产,还有婚前财产用于投资产生的收益、用婚前财产购买的家庭生活用品等,夫妻之间的财产如同夫妻关系,呈现相互交融,“雾里看花”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将其中的投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该条并没有对个人投资的含义做出具体界定,那能否把所有的“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都视为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一切收益是否算为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呢?因此,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列举规定来看,并没有涵盖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益。
法律必须立足于夫妻婚后财产来源的复杂性和财产组成的交融性的现实,才不至于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有关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滞后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情况下的复杂的婚姻财产现状,这是导致司法实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根源。
三、司法困境解决建议
1、明确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归属的立法价值取向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成立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马克思说:“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么它就会像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3)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社会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关系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的缔结不仅是两性财产的结合,还是身份的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姻的本质属性和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家庭婚姻状况为基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目前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从我国立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来看,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的立法理念应是既要保护婚姻家庭共财产,维护家庭的稳定,也要保护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 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 它关系婚姻家庭的稳定,因而其立法理念不仅应与我国多样化的夫妻财产现状相适应,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告相一致。在保护个人财产的同时,必须符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婚姻法中的财产制度有别于民商事中的财产制度。以我国目前《婚姻法》有关财产分割的原则为例,除了男女平等原则,还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以及方便生产、生活原则。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的价值导向必须树立立足国情和与婚姻法基本原则相适应,才不致于与目前立法基本原则相冲突,同时又能吸纳新的元素使法律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立法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中保持正确的方向而不迷失。
2、具体建议
(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概念
要确定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首先必须立足于我国《婚姻法》,准确把握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概念。否则,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将因婚前个人财产概念界定不清而导致错误的理解和适用。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前,夫妻一方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区分的关键在于:财产取得时间和财产所有权。夫妻个人财产必须是在婚前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了财产的使用权或者其他权益,但是没有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财产的所有权是在婚后取得,那么该项财产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明确收益概念
其次必须在婚姻法解释中明确收益的概念。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并不限于物之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生产经营中的劳动收益的利润。[(4)郭明瑞:《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4)收益既包含孳息、投资、市场增值等多种形式的实体和虚拟利益。对于收益在立法上不宜采用列举式进行分类,因为分类虽然可以使概念外延得以明确,但分类除了种类之间的区分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外,还会遗漏应列入的项目。从立法上明确收益概念,既可以圈定收益的范围,又为司法操作预留一定的理解空间。
(三)确定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原则
建议以收益的获得是否需要付出劳动作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归属认定的标准,具体来说,就是如果婚前财产婚后所得收益不需要任何一方付出劳动而取得,该收益就应认为为一方婚前财产。首先,这一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规定。其次,以劳动作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归属认定的标准,既符合不劳者不获的按劳分配理念,还有利于保护婚前个人财产、家庭稳定,也符合夫妻共同扶持、家庭共同付出的家庭伦理观念。
劳动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按照传统的劳动分类理论,劳动可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大类。这里的劳动涵盖物资劳动、努力、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和管理活动等。应注意的是,夫妻另一方即使对收益没有直接付出劳动,但是为家庭事务和子女付出了劳动,仍应视为夫妻另一方为该收益付出了劳动。
下面以此为标准分析一下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几类收益,首先,分析应纳入婚前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况:(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收益的产生源于政策、市场等外因,不依赖于夫妻任何一方的劳动付出,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此类收益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2) 以婚前夫妻一方按揭购房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同时获得了房产证(标有“抵押”字样)。二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但婚前暂未获得房产证。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殊性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合同中的权利人即为房屋产权人。因而此类预告登记的房产,购房人虽然在形式上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应视为其已取得所有权,此类房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按揭款只能视为另一方对拥有产权一方的债权,今后房屋升值部分的收益也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升值部分不应另一方是否为家庭付出劳动而成为共同财产,但房屋的升值不是因为市场变化所致,而是扩建或者装修等加入一方劳动导致增值的情况除外。如果是在婚后进行预告登记或者取得房产证,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的首付款应视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从共同财产中予以摒除。(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其次,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二种收益:(1)投资收益因为其取得必须有一方或者双方体力劳动或智力。劳动付出,即使在一方付出劳动取得收益的过程中,因为另一方有时在家庭事物上承担更多的义务,此类收益因为凝结了夫妻的劳动,夫妻应共同成为收益的受益人。(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因为收益种类复杂、繁多,再次不再一一列举解释。只要在准确理解收益和婚前个人财产概念的前提下,坚持正确的司法价值理念,定能对“面貌不一”的案例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例外补充规定
如果仅以收益的获得是否需要付出劳动作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归属认定的标准也可能导致财产分配导致不公平,与婚姻缔结中的身份性和共同生活目的相背离。因为在实际生活中, 有的夫妻, 其中一方有劳动收入或经营收入, 另一方靠利息维持生活, 一方的劳动收入或者经营收入远低于另外一方的利息收入;或者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用于共同生活,并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殆尽,该方婚后无工作,全力操持家务和子女,另一方婚前因遗嘱获得专属个人的大笔财产,该笔财产所生收益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支出的主要来源。此时如果还以前述原则来分割婚前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另一方即使依据离婚时生活困难,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为由,获得的补偿是有限的,而且还可能因为举证不能难以获得补偿,对于未家庭付出的配偶一方不仅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一定范围的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因此,在以前述原则分割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将明显显失公平时,应将该收益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婚前一方已全额付款并取得产权的房屋,就应依特例将婚后升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对于需要付出劳动用婚前财产取得的婚后收益,可能出现婚前财产方为收益的取得付出了大量劳动,而另一方没有为收益的取得付出直接劳动,也没有为家庭生活付出劳动,整日依赖婚前财产方的劳动收益奢侈挥霍的情形。因此,应规定夫妻一方如果对收益取得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则无权享有收益的分割权利,该收益应归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举证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基本规则,由于家庭成员间的特殊信任关系,弱势方如果不参加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很难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让不掌握对方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且夫妻生活相对外界具有私密性,实在是勉为其难。如果举证不能,要想获得那份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据抽样调查,年龄在28岁至46岁之间的已婚妇女,对丈夫工资以外的收入,只有55.28%的妻子清楚,不清楚地占44.72%。在丈夫开公司或做生意大家庭中,77.08%的妻子不介入公司或生意的经营管理,对丈夫的经营状况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的竟高达83.78%。[(5)焦长宝:《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载离婚法律网,于2011年5月10日访问。](5)可见,举证难是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案件中的一个现实问题,在我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之下,离婚案件中,举证困难往往出现在女性身上,这实质上为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设置了一道无形的程序障碍,同时也不利于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归属以收益的获得是否付出需要劳动是否还会出现类似的举证困难?在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认定中,主张收益为其个人财产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该收益源自婚前个人财产,而该收益是否需要付出劳动;如果收益为需要付出劳动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方主张另一方无权分配,则应举证证明另一方没有为收益和家庭付出劳动;是否显失公平,是否需要适用例外补充规定,则由法官根据法律概念和生活常识进行判断。如果主张者举证不能,该收益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因此,没有直接参与收益付出,专心为家庭付出,不清楚财产状况的一方,不用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州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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