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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23全文
工伤保险是社保五险之中十分重要的险种。它是公司员工人身安全的保障,员工在遭受工伤时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我国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因此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也存在差异,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全国各省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等知识,希望本专题对您有所帮助。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02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于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关系的确认、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和支付等事项。
第二章 工伤保险关系的确认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发生的事故,视为工伤事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
(二)执行工作任务受到伤害;
(三)履行法定职责受到伤害;
(四)在工作场所内休息、就餐和卫生间等与工作有关的场所和活动中受到伤害;
(五)在上下班路途中受到伤害。
第五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发生的疾病,视为工伤疾病:
(一)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
(二)在工作期间患病,且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三)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经诊断需要立即治疗的。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其纳入劳动者工资总额的费用范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管理费用。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和支付
第八条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工伤疾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或者医疗机构诊断确认。
第九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一)医疗费用;
(二)伤残津贴;
(三)生活费;
(四)丧葬补助金。
第十条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工伤疾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款的3%以上、5%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日处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日处以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的0.1%以上、0.3%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务院社会保险主管部门。
目前工伤保险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工伤究竟是如何认定的?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带来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希望对年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问1: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问2: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问3: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问4: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问5: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诚如你所言,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条例这次修订,对简化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作了3处修改:
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6:决定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
答: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3、4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问7:决定减少了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增加了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答: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决定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决定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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