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民事诉讼法的留置送达方式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34:3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送达难一直是困恼审判实践的一个难题,一方当事人在明知诉讼结果会对其不利时,往往会采取不予配合的态度拒绝接收法律文书。原民事诉讼法针对该种情况也有针对性的规定,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等。

    留置送达是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该类协助是义务性协助,并无强制力,致使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也有部分单位或者个人因惧怕打击报复,不敢也不愿做送达见证人,或者是到场却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最高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也专门对此种情况作出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上述方式又对送达人缺少必要的监督,有的当事人对此也颇有微词,更有甚者以此为借口不断纠缠法院,严重影响了案件纠纷的顺利解决。

浅析新民事诉讼法的留置送达方式

    针对上述情况,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作了补充,即“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而为更好做好该送达方式,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案件的法律文书在送达拒绝签收时可采取照相取证的方式,并可将留置送达的法律文书、送达人、受送达人及其住所等拍摄为照片,并附上情况说明一并入卷,作为留置送达的见证,这样更具说服力和证明力。这种方式不但可解决了以往留置送达过程中证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难题,而且受送达人无理由再找法院缠诉,提高了留置送达的可操作性与可靠性,而且使留置送达更为简便、快捷,可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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