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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的日益兴盛,在网上购买食品也成为了一种时尚和潮流,但与此同时,因为网络食品交易的网络性和无店铺的经营方式等特点,品质、监管和责任承担都比一般的食品要复杂,目前法律对网络食品规定非常少,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食品交易现实,十八大期间也有代表专门提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的建议。笔者从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法律规制等方面入手,就网络食品安全作一些探讨。
一、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食品质量令人担忧
由于网购不是面对面的经销模式,消费者无法对食品进行真实鉴别,从而产生了食品变质、过期、包装破损、假冒品牌等方面的问题。另外很多卖家自制的食品或者是当地的土特产(如板栗、核桃等)。这样一来在品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方面都难以保证。为了表示信誉,许多卖家还在网上列出自己的销售记录和消费者的评价记录,但是这种记录很多都是虚假的,即很多卖家雇人去“刷信誉”。买家购买网购食品风险太大,质量好坏很多时候就是靠运气。
(二)假冒伪劣和欺诈严重
因为虚拟的购物特点,网络食品经营者通常会利用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不了解,在网上发布虚假的食品介绍及宣传广告;或者出现“货不对版”、交付“三无”等假冒伪劣食品。
(三)产品标识不规范,无厂无牌现象突出
网上大量出售的零售散装的或者卖家自制的食品,大多是在不具备消毒、检疫等卫生检测手段,经营条件一般都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条件下,简单地自制食品、自行包装。另外,网络食品市场中很多的食品都没有相应的标签,尤其是进口食品没有合格的中文标签,网上销售的多为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检疫和监管,没有注册相应经营公司和品牌,对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四)维权成本过大
网店大多没有实体店,网上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多数网店没有取得工商、卫生、食品、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许可,无法出示购物发票。一旦出现购物纠纷,消费者缺少相关的购买证明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不确定性,使消费者承担了不必要的购物风险。此外网络交易多涉及异地维权,消费者维权费时费力。
二、出台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是加强立法,填补立法空白。网上销售食品的卖家显然也属于食品经营者,然而,
《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从而在立法上出现了漏洞,让执法者无所适从,面临监管执法尴尬。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立法,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规章。《食品卫生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废止,导致以《食品卫生法》为依据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同时废止,使食品监管的法律依据缺失。而且该法中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造成了目前网购食品监管的法律真空。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对网购食品监管的立法进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制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互补,提高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资料的入市门槛,加强对食品安全不同方面的监管力度,规范网络食品监管。同时,完善协调机制,规范和查处违规行为;明确网站的相关责任,增强行业自律和服务,保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有序和监督管理依法有据。
其次是出台新的食品标准。我国的标准化法1989年开始实施,形势早已发生变化,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开展近十年,目前新法仍未出台。而且由于农业、卫生、质检等监管部门分别从各自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往往导致对同一食品有不同安全标准,同一检测项目有不同限量值要求的现象,由于均为国家强制标准,食品企业往往无所适从。同时,现行食品安全标准10年以上标龄的占1/4,个别甚至已超20年未修订,造成了食品标准落后缺失、混乱无序、矛盾冲突,成为了我国食品危机的重要原因。
尽快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食品安全。提高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是加强食品安全的一个最有效的重要途径,一定程度上也是重建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的有力举措。建议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公共利益为最大关切,去除食品生产企业意志,排除关联利益的干扰,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修订、增补,尽快整理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提高食品安全生产和管理标准更新反应速度,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食品相关职能部门有法可依,有据可查。【1】
三、加强网络食品监管和引导,强化消费者证据保全和维权意识
在监管上,一是要求所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必须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网络食品监管台账和对其销售的食品开展索证索票;二是对于手工制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三是规范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内容。在食品的相关页面必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明示食品的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商品保质期、许可证号等必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和相关检验报告书等信息。手工制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则必须说明食品生产、运输、流通到贮藏各环节情况、许可证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和各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在赔偿程序上,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提高维权效率。实行网上先行赔偿制度,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建立网上食品销售先行赔付基金,即网站经营者通过协议方式,向在该网站上从事商品经营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收取一定数量的先行赔偿金,建立网上先行赔偿专项账户。网站平台上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因质量等问题已对消费者产生损害的,由网站经营者实行先行赔偿,赔偿金可以从先行赔偿专项账户预支,然后由网站经营者向具体的侵权者追偿。在遇到消费投诉无法调解,且合法权益确实受损的情况下先行赔付,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加强教育消费者在进行网购食品的同时,还需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留意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到具备经营资格、信誉好的网购商场或连锁店购买自己熟悉或大家熟知的品牌,留意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建议消费者将跟卖家的一切网购聊天记录妥善保存,这样在出现纠纷时,能及时举证,寻求赔偿。
参考出处:
[1]参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http://b2b.toocle.com/detail--6037427.html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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