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私了现象之浅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34:0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辉煌成果。然而,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不良社会现象也随之酝酿而生,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在众多不良社会现象之中,犯罪私了现象尤为突出。为此,笔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法律实务实践,对该现象做以浅显探析。

    一、犯罪私了现象之特点---“雾起云涌”

犯罪私了现象之浅析

    长期以来,不少农村特别是偏远山村,邻里之间在出现矛盾纠纷甚至发生治安刑事犯罪案件后,不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而是以“私了”方式了断,从而引发出一幕幕“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荒诞之剧。

    调查中发现,目前犯罪私了现象主要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犯罪私了涉及种类繁多。犯罪私了一般情况下包括轻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性质较轻的犯罪及一些自诉案件,同时,像抢劫、强奸、重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强奸案件屡见不鲜。二是犯罪私了现象涉及人员较广,容易形成集体犯罪。实践中表现为如一人出事,众多亲朋好友有的出钱、有的出物、有的说情,往往会致使一部分人不知不觉触犯包庇罪、窝赃罪、伪证罪的警戒边缘,从而蒙受不怨之苦。三是犯罪私了中农村远比城市严重。由于受乡土文化气息、交通通信制约、风俗习惯影响等多种因素制约,农村犯罪私了现象愈演愈烈,大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

    二、犯罪私了现象之原因---“根深蒂固”

    犯罪私了现象之所以肆意猖獗,屡戒不止,究其根源,主要有五方面原因:

    1、思想观念陈旧。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统治时间漫长的国家,传统观念“以和为贵”,社会法治观念普遍淡薄,人治气息浓厚。特别是在农村,很多人忌讼、厌讼,甚至谈讼色变,认为打官司是一种丢人现眼的事,会讨人闲话。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与被害人之间有这样那样的关系,因此他们在所谓“中间人”的调解、周旋之下达成共识,犯罪嫌疑人愿意出钱“消灾”,受害人也顾及名声或因碍于情面而忍气吞声,更何况“冤家一阵子,乡亲一辈子”,唯有以“私了”方式偃旗息鼓。

    2、法律意识淡薄。从1985年到现在,全国虽然实施了近六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规划,但是,由于受地理位置、文化水平、思想认识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普法工作出现一定的盲区和死角,致使不少人法律意识欠佳、法治观念淡薄,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更不了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规定,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把刑事犯罪案件当成一般的民间纠纷堂而皇之“私了”。

    3、经济利益诱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个别人在求财“之道”上却反其道而行,凡事都以金钱来取而代之。他们盲目追求狭隘的眼前利益,而不考虑案件的法律性质,出现作案一方“好汉不吃眼前亏”而主动让步,受害方不给钱不足以“解恨”的扭曲心理,最终在“中间人”的斡旋之下便水到渠成地“私了”。

    4、疑惧心理作祟。犯罪行为要得到制裁,受害人应该有所了解,但其疑心满腹、神情恐惧,既担心打官司花了钱赢不了,犯罪嫌疑人“手眼通天”买通执法者,又害怕犯罪嫌疑人“今天进去明天出来”,甚至害怕犯罪嫌疑人出狱后进行报复,各种疑虑和恐惧心理便萌生“私了”的念头,这样既送了人情,经济上还能得到一定补偿,何乐而不为呢?

    5、执法环境浑浊。司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由于受金钱利益驱使,难免出现以钱换刑、公权逼迫私了现象。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效率低,吃、拿、卡、要,甚至大搞枉法裁判、权钱交易,完全丧失了当事人的信赖。“哭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如此执法环境唯有选择“私了”,方可“心安理得”。

    三、犯罪私了现象之危害---“纵虎归山”

    犯罪私了现象形成原因如此之多,所涉及案件如此之广泛,无疑对犯罪嫌疑人、受害者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后果。

    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这一现象的存在,使其短期或永久性地逃避了法律的追究,更为重要的是,它纵容了犯罪,甚至使犯罪分子继续作恶,从而也使一些有犯罪倾向的人对法律的强制能力和抵制犯罪的影响力产生疑问,其结果直接导致了犯罪潜意识上升。

    对受害者来说,“私了”表面上虽然达到“家丑不可外扬”之功效,但实际上“私了”之后往往又酝酿新的灾难,结出的常常是难吞的苦果,酿成的是难饮的苦酒。

    对整个社会而论,无论从法律还是实践的角度,这种做法都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严,既放纵了犯罪分子,又大大助长了钱权交易、公权私用等社会丑恶现象的蔓延,严重污染和破坏了法制环境,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动摇了法制建设的基础。

    由此可见,犯罪私了实质是保护犯罪,是一种对己、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无异于放虎归山、助纣为虐。特别是对一些有钱有势的犯罪分子而言,“私了”不仅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还会使其犯罪气焰更加嚣张,继续进行犯罪,危害社会,危害人民,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犯罪私了现象之遏制---“斩草除根”

    由于犯罪私了现象有着及其深刻的历史、文化、心理和体制渊源,而且危害甚大,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方可从根本上予以铲除。    

    1、“法制之花遍田地”。运用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消除普法遗漏的死角和盲区,下大力气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彻底消除低级趣味、庸俗陈旧的封建腐朽观念,克制唯利是图、道德沦丧的拜金思想,使人们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寻求公平与正义,从思想上杜绝“私了”产生的根源。

    2、“协作之力阻源头”。公、检、法、司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集中力量加大对治安隐患、“私了”现象的排查力度,及时揭露“私了”掩盖下的罪恶行径,最大限度地消除隐患,防止矛盾激化。同时,要以案说法,以案警世,消除恐惧、疑惑心理,增强群众的报案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行为上抵制“私了”念头的萌生。

    3、“正义之剑定乾坤”。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彻底铲除司法腐败,净化执法环境,切实做到公正执法,秉公断案,让案件“公断”更加易于操作,人民群众更加乐于接受,坚决用威武的法律利剑维护公平、正义,惩恶扬善,使犯罪“私了”现象完全失去生存的时间和空间。

   (作者单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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