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32:4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

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为人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

调解纠纷,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劳动纠纷,能否调解成功,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靠调解员的影响力和说服力,如果调解员公道正派,社会信誉好,具有一定的道德力量和社会影响力,也就是说有威信,这样从中调解,双方容易信服。尤其是当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不明确的时候,更需要调解员本人信誉和影响力。联系群众,就是要求调解员善于与人交往,跟群众打成一片,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调解工作是一项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工作,有很多情况下调解员是兼职的,是义务性的,没有报酬,因此,需要调解员热心调解工作,愿意为调解工作贡献力量。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调解要靠调解员居间"说合",但调解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调解劳动争议,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同时,调解员也要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因此,需要调解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本法担任调解员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有弹性,调解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调解组织来判断。但有一点需要强调,就是要使调解工作有成效,就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和政策知识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三)应当是成年公民

公民担任调解员,首先自己应当是成年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担任调解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这是担任调解员的最低年龄要求。一般情况下,调解员都是年龄较长、社会阅历丰富的公民。此外,担任调解员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