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等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内运输管理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8:00:5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国家医药管理局等关于加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国内运输管理的通知
(1990年8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各铁路局:
阿片、吗啡、安钠咖、强痛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疗、科研不可缺少的药物,用之得当,可以治疗疾病,减轻病人的痛苦,用之不当就会成为瘾癖,起毒害作用,影响社会安定,必须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等实行严格的管理。
建国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等有关规定,取得了显著成绩,保证了生产、供应、医疗、科研和教学的需要。但是,近年来由于国内一些地区吸毒情况的蔓延,铁路运输管理条件的限制等多方面原因,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丢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事故屡有发生。据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报告,1989年有51个单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串运、途残事件89个品种次,丢失纯品种达15种之多,占整个经营品种数的46.87%。其中丢失阿片1200片,度冷丁2670支(片),磷酸可待因28000支(片),强痛定11900支(片);串发度冷丁43000支(片),强痛定针6000支,芬太尼针10000支。丢失、串运、途残事件比1988年增加一倍。1990年1至4月又发生这类事件21起,比1989年同期上升16.7%,丢失性质也越来越严重。如:1990年1月12日,由北京发往四川省绵阳的麻醉药品,货到西安后就发现丢失阿片2件计20000片;1990年2月8日,由湖北省宜昌制药厂用五吨集装箱发往北京的芬太尼针,到站后发现铅封已被启开,经查对丢失芬太尼针2件零21盒计4210支;1990年3月1日,由青海制药厂用拾吨集装箱发往北京的度冷丁针,到站后发现铅封被启开,经查对丢失度冷丁3件零17盒计6170支。可见铁路运输途中丢失麻醉药品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杜绝丢失事件,不给贩毒吸毒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维护社会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请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部门、单位接通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重新认真学习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四部两局联合下达的《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提高有关人员对严格管理这类药品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铁路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优先承运和运输安全工作,在车站停放期间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二、为防止丢失、被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采用集装箱运输,托运部门要在箱内附有装箱清单。铁路尚未开办集装箱业务、到发货量较大的车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商铁道部解决,同时要减并一些中转分运点。在分运点重新确立之前,铁路承运部门可以承接零担发运任务,发站和托运人要认真研究,提出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的具体措施,严格包装条件,尽量避免或减少中转。
三、为有利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运输安全,承运部门在装卸药品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损坏包装,造成破碎流失。中转时要认真核对,避免误转。一旦发生串发(收)问题,承运部门应立即认真查找更正。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铁路运输途中,如发生丢失、被盗,承运部门要做好完整的货运记录,并报告铁路公安部门,同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医药公司。
在承运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严格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五、托运、承运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流弊者,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精神药品的运输管理,参照《麻醉药品国内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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