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干部退(离)休暂行办法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8:00:5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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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人字[1990]第69号 1990年8月4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干部退(离)休的规定,做好干部退(离)休工作,根据总行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干部退(离)休,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一)总行机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办离休手续。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3.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4.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
干部离休年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女性司局级干部年满60周岁。
3.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
(二)总行机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应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女性干部年满60周岁。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退休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并参照北京市有关标准执行。
二、总行机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商得本人同意,由用人部门提出聘任申请,经总行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男最长不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超过60周岁;相当于教授、研究员一级职称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最长不超过70周岁。
经总行领导批准延长退(离)休年限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离)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科研或业务工作。被聘干部要坚持顶岗上班,充分发挥作用,搞好传、帮、带。在其达到可延长的退(离)休年龄时,办理退(离)休手续。在聘任期间,因本人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办理解聘和退(离)休手续。
三、干部在达到规定的退(离)休年龄时,人事部门应在年内分几批或随即办理退(离)休手续。
副处级以上干部,免除行政领导职务和退(离)休手续同时办理。因工作需要,经总行领导批准,继续担任原领导职务的,留任期满,同时办理免职与退(离)休手续。
干部在达到退(离)休年龄后,应填写干部退(离)休审批表,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干部办理退(离)休手续后,由老干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不列为在编人员。
四、本办法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