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精选推荐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3:0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xx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是小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消防规划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方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从根本上提高小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责任感
随着我国城镇化战略的不断推进,各地小城镇建设迅速发展,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第二、第三产业及非公有制小企业应运而生,小城镇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不少地方在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过程中,没有综合考虑小城镇的消防规划与建设,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帐”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小城镇的企业和居民家庭火灾呈快速上升趋势,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城镇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已刻不容缓。对此项工作不加以高度重视,迅速发展的小城镇又会重蹈一些大中城市消防基础设施欠帐的覆辙。各地公安、建设部门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战略任务,以及发展小城镇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夯实小城镇消防安全基础,努力提高小城镇的消防安全保障功能,为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突出重点,完善内容,进一步提高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水平
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贯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努力保障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总体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范围和目标,提出加强、改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要紧紧抓住当前各地调整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制定和修订小城镇消防规划。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尤其是城镇化试点县和小城镇示范镇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中心镇、重点镇要先行一步,确保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三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内容,兼顾城区与农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同时要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城镇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等方面的关系,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四是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确保编制质量。小城镇消防规划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并报地、市级公安消防、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最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
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小城镇消防规划的落实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严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关,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要确保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的选址满足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小城镇消防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抓紧解决欠帐问题。新建小城镇和旧城镇改造时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高起点、严要求,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帐。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县办、镇办、政企联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对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要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有效发挥作用。
(2002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xx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是小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积极稳妥地推进消防规划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方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从根本上提高小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责任感
随着我国城镇化战略的不断推进,各地小城镇建设迅速发展,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第二、第三产业及非公有制小企业应运而生,小城镇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不少地方在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过程中,没有综合考虑小城镇的消防规划与建设,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帐”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小城镇的企业和居民家庭火灾呈快速上升趋势,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城镇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已刻不容缓。对此项工作不加以高度重视,迅速发展的小城镇又会重蹈一些大中城市消防基础设施欠帐的覆辙。各地公安、建设部门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战略任务,以及发展小城镇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夯实小城镇消防安全基础,努力提高小城镇的消防安全保障功能,为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突出重点,完善内容,进一步提高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水平
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贯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努力保障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总体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范围和目标,提出加强、改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要紧紧抓住当前各地调整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制定和修订小城镇消防规划。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尤其是城镇化试点县和小城镇示范镇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中心镇、重点镇要先行一步,确保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三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内容,兼顾城区与农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同时要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城镇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等方面的关系,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四是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确保编制质量。小城镇消防规划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并报地、市级公安消防、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最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
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小城镇消防规划的落实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严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关,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要确保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的选址满足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小城镇消防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抓紧解决欠帐问题。新建小城镇和旧城镇改造时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高起点、严要求,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帐。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县办、镇办、政企联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对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要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有效发挥作用。
相关阅读:
为您推荐:
猜您喜欢: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物业是否有权断水断电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北京限价房可以买卖吗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二房东和大房东没签合同又转租了合
- 有案底会影响政审吗?案底可以消除吗
- 影响钱袋子的八件大事:央行降息房贷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是什么,二手房
- 成都市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 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能不能相抵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农村产权交易细则落地 集体土地承
- 买卖二手房应该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 中国队东京奥运完美收官,历史性时刻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变更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12123交通违法申诉几天有结果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土地转租合同怎么写
- 取保候审签字是什么人?取保候审人
- 按揭车可以贷款吗,汽车按揭贷款的条
- 投诉淘宝平台最狠的方法电话是多少
- 民事诉讼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程序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行政裁决程序是什么
- 同住人不签字承租人能拿动迁款吗合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2023年常州拆迁补偿标准表
- 债权债务函证是什么?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上海消费者投诉热线
- 上诉中院一般多久受理
- 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权利
- 租客私自装修租房会带来什么法律后
- 微信骚扰罪立案标准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模板
- 大庆办理暂住证相关事项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走私假币罪如何认定,走私假币罪会判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北京比较厉害的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
- 不交物业费是否可以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犯抢劫罪判几年,抢劫多长时间后不能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精选阅读: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