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_全文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4:0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
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外综[20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
教育部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的程序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书编号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合的八部分构成,涵盖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所在行政区划、办学层次和性质、顺序号等内容。第一部分(三个字母)为审批机关代码,分别代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部分(两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三部分(两个字母)为外国教育机构所在国别或地区的代码;第四部分(一位数字)代表办学层次;第五部分(一个字母)区分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第六部分(四位数字)代表审批年份;第七部分(四位数字)为全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顺序号;第八部分(一个字母)区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施行前后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四条 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且编号具有唯一性。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该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编号申请。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所附行文式样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复印件和该表的mdb电子文档。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并完成编号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号,向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第八条 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明显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暂不予备案,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司局建议审批机关自行纠正。
第九条 内地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举办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备案和批准书编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备案申请报告式样
2. 同意备案复函式样
3. 暂不予备案复函式样
编号申请报告式样
×××字[200×]×××号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地与港澳台地区
合作办学项目)备案编号的报告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经研究,我厅(委)批准×××(指中国教育机构或内地教育机构)与×××(指外国教育机构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合作举办××××××(项目),实施××××××(须明确办学层次并区分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请予备案并核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
附件: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复印件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mdb电子文档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员会)
××年××月××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同意编号复函式样
教外司综 [200×]×××号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地与港澳台地区
合作办学项目)备案编号的复函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字[200×]×××号文悉。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厅(委)报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准予备案,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核定为:××××××。
此复。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年××月××日
暂不同意编号复函式样
教外司综[200×]×××号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地与港澳台地区
合作办学项目)备案编号的复函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字[200×]×××号文悉。
经核查,你厅(委)报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条和(或)《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条的规定,××××××(陈述理由),决定暂不予备案,建议你厅(委)予以纠正后,另文报备。
此复。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