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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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是我部下达的两年更新调查工作的一部分,为做好此次更新调查工作,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奠定基础,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精神,针对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完成情况,我部组织力量对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充分借鉴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成果,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构建“十二五”环境统计改革平台奠定基础,为核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提供基础数据。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范围
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源的调查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内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机动车污染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机动车。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二)调查内容
主要是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指标;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指标;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指标。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我部2008年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调查方法
工业源采取重点企业发表调查与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城镇生活源采取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排放量的调查方法;农业源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逐个发表调查,其余以区县为单位,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排放量的调查方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调查的方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员经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人员,保障经费,从根本上解决更新调查工作保障不足的问题,确保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技术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我部将组织开展对省级、地市级更新调查工作业务骨干的技术培训,各省级环保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区县级更新调查工作人员和重点污染源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三)加强部门协调,确保数据获取
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统计、农业、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疏通数据获取渠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分析,确保2010年更新调查数据与经济发展等数据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数据质量
省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更新调查数据质量负总责;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把关和数据汇审工作;区县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加大现场核查力度,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督查中心要做好对辖区内各省(市、区)更新调查工作的抽查核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筹备阶段(2010年12月31日之前)
各省要按照更新调查工作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以及组织业务培训等。要根据工业源重点调查筛选初步名单和调整原则,调整确定重点调查最终名单和非重点估算比例;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摸底清查,确定发表调查范围。
(二)调查核查阶段(2011年1月1日-4月14日)
区县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2月底之前完成入户调查及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3月底之前完成现场核查及数据审核工作;各大区督查中心要在4月14日之前完成对辖区内各省更新调查的核查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1年4月15日-4月30日)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电子数据库报送工作,4月30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工作。
此次更新调查结果是确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的基础数据,不与“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2.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略)
3.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
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工业源调查范围及重点调查对象的确定原则
(一)工业源调查范围
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二)重点调查工业源的筛选与确定原则
1、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即纳入动态更新重点调查范围:
(1)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
(2)有废水重金属(砷、镉、铅、汞、铬)产生的企业。
(3)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4)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及以上的企业。
(5)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9)不纳入动态更新的重点调查企业范围。
2、按照以上原则、以地区(市)为基本单元统一筛选2010年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若有个别区县无重点调查企业,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动态更新重点调查企业。
3、各地市在重点调查企业初步名单的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调整、形成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
(1)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作为新增排污企业纳入重点调查:
①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②上述新增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任何一项污染物的排放量,若大于该地市该项污染物85%排放量筛选企业中最低值,或上述四项污染物任何一项2010年产生量大于该地市该项污染物产生量65%的企业中最低值,或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或重金属产生量??0,须纳入重点调查单位范围。
(2)关停、关闭企业的删、存原则:
①在2010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
②2010年1月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调查内容
(一)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主要能源及消耗量,以及相关燃料的含硫量、灰份等;
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锅炉、炉窑等),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5、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7、污染源监测结果。
(二)调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砷、总铬、六价铬等。
2、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3、固体废物调查种类
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
2010年度动态更新调查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H(进入其他单位)和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处理、削减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
对于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其重金属的削减,其重金属(砷、镉、铅、汞、铬)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报。
排水去向类型为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H(进入其他单位)的企业,根据接纳其废水的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确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方法:
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按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出口废水重金属浓度及接纳废水量核算排放量;
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无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该企业重金属排放量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
三、污染物产排量的核算方法
1、火电企业和工业锅炉的二氧化硫产生量、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产生量为:
二氧化硫产生量=燃料消耗量(燃料煤、燃料油等)×含硫率×硫的转化率
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硫产生量×(1-综合脱硫效率)
式中:综合脱硫效率=脱硫设施脱硫效率×投运率,脱硫设施脱硫效率和投运率按环保部门核查核定的结果进行核算。含硫率为全年燃料消耗量的加权平均值。
2、国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经过地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的验收,且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规定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省控、市控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认定要求参考上文执行。使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应保留2010年全年监测数据备查。不能提供全年自动监测数据的,其核算的排放数据不予认可。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工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
4、不同方法核算结果出现差异时的校核及取值原则
不同的污染物可根据核算方法的适用性和资料的可获得性,采用不同的方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用其他的方法进行校核,并以核算结果较大的最终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使用监测数据核算产排污量的原则
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的调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满足有效性认定要求的监测数据,方可用于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1)监测数据有效性认定
①监督性监测数据
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并且至少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监测期内有4次监测数据,或每月监测1次。监测因子至少包含废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若废水流量无法监测,可使用企业安装的流量计数据。
②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认定数据有效性。
③验收监测数据
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验收后企业的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2)监测数据使用原则
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验收监测数据。
(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按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6、产排污系数法核算产排污量的原则
(1)原则上统一采用重新调整、修订的《产排污系数手册》。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10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4)企业生产工艺、规模、产品或原料、污染治理工艺等确实与系数手册所列不能吻合的,或系数手册中没有覆盖的行业且又无法类比的,各地可根据当地企业已有监测数据或其它可靠资料、数据,核算出相应的系数,将系数及核算方法报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备案后,使用该系数及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7、物料衡算法核算产排污量的原则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使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产排污量,企业应将核算依据、参数、物质转换关系、计算方法等作为调查表附件,一并报送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
四、工业源非重点调查部分估算方法
1、非重点调查工业源的估算指标
2010年动态更新调查工业源非重点估算的指标包括以下指标:工业用水量(取水总量、重复用水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COD、氨氮排放量、煤炭消费量(其中,用作原料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中,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量),烟尘、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中,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倾倒丢弃量。
2、工业源非重点调查部分的估算方法
(1)地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初筛名单,以普查数据库汇总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出各地市2007年度重点调查单位污染排放比例,在此基础上得到非重点调查单位排放量比例(100%-重点调查排放量比例)。
(2)各地市根据2007-2010年企业新增和关闭情况和产业结构重大调整情况,以2007年非重点比例为基础,等比例或稍作调整确定2010年本地市非重点估算比例。
(3)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汇总2010年各地市更新调查中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2010年各地市非重点估算比例核算2010年本地市非重点排放量,并将地市工业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分解至各辖区县,各辖区县环保部门据此填报非重点估算表。
(4)省级环保部门根据2008-2010年各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产业结构重大调整等情况审核把关,汇总后上报国家。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二:
农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二)调查对象
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
畜禽养殖业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的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按照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畜禽养殖业可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
畜禽养殖组织模式分类与规模:
规模化养殖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小区是指将分散经营的单一畜种的养殖户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规定饲养数量的养殖区域。饲养数量至少要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专业户: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200头(出栏)、500羽≤蛋鸡<2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50000羽(出栏)。
畜禽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总量,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逐户发表调查。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内容
种植业的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区域内耕地、保护地和园地的面积。
水产养殖业的调查内容是调查区域内鱼、虾、贝、蟹等人工养殖水产品的产量,以及网箱养殖的产量和面积等。其中,网箱养殖仅指淡水养殖中的网箱养殖产量和面积。
畜禽养殖业的调查内容包括两部分:
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的内容是调查区域内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的养殖单元的畜禽养殖总量(即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总量);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发表调查的内容包括:畜禽养殖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周期、清粪方式、粪便利用方式、尿液/污水处理方式等。
(二)调查污染物种类
种植业:包括总氮、总磷、氨氮。
畜禽养殖业: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水产养殖业: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三、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核算方法
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均采用平均排污强度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核算:种植业中耕地、保护地和园地的单位面积排污(流失)量(即种植业排污强度);水产养殖业中鱼、虾、贝、蟹等5种类型水产品的单位产量排污量(即水产养殖业排污强度)。
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量采用两种方式核算: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逐户发表调查,根据调查表的基本信息和产污系数以及清粪方式、粪便处理方式和尿液/污水处理方式对污染物的去除率来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养殖专业户根据养殖专业户的养殖量(出栏/存栏量)和平均排污强度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其中,养殖专业户的排污强度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核算并作适当调整。
养殖专业户的养殖量(出栏/存栏量)由“农业污染源基本情况调查表N302表”中畜禽养殖量(出栏/存栏量)减去发表调查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量(出栏/存栏量)汇总量得到。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三:
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生活污染源调查范围包括污染源普查中“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和独立燃烧设施以及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以及机动车。
(二)城镇范围的界定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的“城镇”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生活源的基本调查单位为地(市、州、盟),其所属的区、县城以及镇区数据包含在所在地(市、州、盟)数据中。直辖市可将全市作为生活源基本调查单位或选择以所辖区县为生活源基本调查单位。
(三)机动车
机动车以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基本单位调查。
二、调查内容
(一)生活污染源
人口:城镇常住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
能源消费:包括生活用能源类型、能源消费量、平均硫份、平均灰份等。
用水:包括生活用水总量、居民家庭用水总量、公共服务用水总量等。
根据城镇常住人口、生活能源消费量等数据,采取平均排污强度(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直辖市、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辖区生活源有关基本参数,通过软件汇总本辖区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本规定给出的原则,核算辖区内各区县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填报地市及所辖县(区)城镇生活数据平衡表(S405-2表)上报。
(二)机动车
调查统计2010年各地市机动车保有量中不同登记时间、不同车型的注册量,核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
(三)调查核算的污染物种类
调查核算排放量的污染物指标见表1。
表1 生活源调查核算污染物指标
调查对象
污染物调查指标
城镇居民生活
污水
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
废气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机动车
废气
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三、 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
1、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核算
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是指各类生活源从驻存场所排入市政管道、或排污沟渠、周边环境的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按照城镇常住人口与人均产污强度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产污强度包括污染源普查核算的城镇居民生活排污系数和服务业污水污染物排放人均核算系数(由污染源普查数据计算得出,并适当调整)。服务业污染物排放人均核算系数为污染源普查中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污水污染物从驻存场所的排放量与城镇常住人口之比。
2、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最终排入环境生活污染物的的量,即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扣减经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去除污染物的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A排放量=生活污水污染物A产生量-生活污水污染物A去除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A去除量核算方法为:
生活污水污染物A去除量=污水处理厂污染物A总去除量-污水处理厂去除工业废水污染物A的量
其中: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A总去除量=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污染物A的浓度差
污水处理厂去除工业中废水污染物A量=∑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A去除量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A去除量= 该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该企业污染物A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浓度-污水处理厂污染物A出口浓度)
(二)生活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1、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生活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测算。
2、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测算。
3、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
(1)供热锅炉房燃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计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
(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系数:
1)民用型煤的烟尘排放量,以每吨型煤排放1~2公斤烟尘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烟尘排放量(吨)=型煤消费量(吨)×(1~2)‰
2)原煤的烟尘排放量,以每吨原煤排放8~10公斤烟尘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烟尘排放量(吨)=原煤消费量(吨)×(8~10)‰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2010年度机动车保有量中不同车型、不同年度注册量以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系数,核算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