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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地震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 412 号令 ) 有关规定,现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 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中国地震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英文名称为: Level 1 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 Engineer
Level 2 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 Engineer
第六条 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共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拟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进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提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中国地震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会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一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3 年;
( 二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5 年;
( 三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6 年;
( 四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7 年;
( 五 ) 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第十三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一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1 年;
( 二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3 年;
( 三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4 年;
( 四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 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5 年;
( 五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7 年;
( 六 ) 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第十四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中国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负责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工作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收到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 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
注册审批机关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 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 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 ( 以下简称《注册证》 )。
第二十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 二 ) 《资格证书》;
( 三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四 )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 二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三 ) 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 二 )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三 ) 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 ) 申请注销注册的;
( 三 ) 聘用单位破产的;
( 四 )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五 ) 聘用单位被吊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 六 )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 七 )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八 ) 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 九 ) 受到刑事处罚的;
( 十 ) 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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