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及中期检查督导方案、考核验收计分标准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28:4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及中期检查督导方案、考核验收计分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发[2011]6号)中关于“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和“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检查督导方案》和《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对照上述办法、方案和标准组织好本地区(单位)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1、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
附件2、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检查督导方案
附件3、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
财政部
2013年5月2日
附件1
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国财政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六五”普法)工作,有效推进财政部门“六五”普法工作绩效考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发[2011]6号,以下简称《“六五”规划》)、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财法[2011]13号,以下简称《全国财政“六五”普法规划》)、《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财法[201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专员办”)“六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评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财政普法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考核评比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推动改革、促进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评比工作分为中期检查督导和期末考核验收。
中期检查督导时间为2013年,期末考核验收时间为2015年。
第六条 考核评比工作采取自查、抽查和普查方式。
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应当在中期检查督导和期末考核验收前组织自查,并在中期检查督导前向全国财政普法办报送自查工作总结,在期末考核验收前向全国财政普法办报送自查评分表和自查工作总结。
全国财政普法办组织实施中期检查督导和期末考核验收工作,并将中期检查督导和期末考核验收情况向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通报。
第七条 考核评比内容主要包括:《“六五”规划》、《决议》、《全国财政“六五”普法规划》和《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地区、本单位财政“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工作。有健全的法制宣传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普法工作得到充分重视,组织领导有力。
(二)基础保障工作。有完善的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普法对象明确,普法经费得到保障,普法教材、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三)制度建设工作。有健全的领导干部学法和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普法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等,各项制度得到落实,普法工作运行规范。
(四)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组织参加财政部及全国财政普法办组织的全国财政普法宣传活动;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普法内容,举办普法活动有影响、有实效;及时向全国财政普法办报送普法工作动态、信息。
(五)依法理财工作。财政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依法履行财政职能,推进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财政立法科学、民主,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完善,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监督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有效开展;财政重大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财政政务公开积极推进,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得到加强。
(六)检查考核工作。认真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普法检查督导、考核验收工作,适时总结普法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对本单位、本地区普法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督导和期末考核验收。
第八条 中期检查督导在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自查的基础上,由全国财政普法办组织检查组赴部分省级财政部门、专员办进行抽查。
期末考核验收在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自查的基础上,由全国财政普法办组织检查组赴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进行普查;对省级财政部门的考核验收,检查组可选择部分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进行抽查。
检查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走访普法对象、查阅档案材料、组织考试等方法。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情况和被检查单位沟通。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报全国财政普法办。
第九条 中期检查督导按《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检查督导方案》执行。
第十条 期末考核验收采取量化计分方式。计分标准按《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六五”普法考核评比工作由全国财政普法办具体组织。
“六五”普法考核评比设全国财政普法先进单位、先进普法办公室和普法先进个人各若干。其中,全国财政普法先进单位分别授予省、市(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全国财政先进普法办公室分别授予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
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全国财政普法先进单位,由全国财政普法办根据期末考核验收的得分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评比产生;市(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全国财政普法先进单位,根据确定的名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推荐,全国财政普法办审核,财政部审定。
全国财政先进普法办公室根据确定的名额,由全国财政普法办推荐,财政部审定。
全国财政普法先进个人,根据确定的名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分别推荐,全国财政普法办审核,财政部审定。
全国财政普法办从评选出的全国财政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中向全国普法办推荐全国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2日起实施。
附件2
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检查督导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财政系统普法工作,确保全国财政“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发[201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财法[2011]13号,以下简称《全国财政“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司发通[2013]79号)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将对全国财政“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组织中期检查督导。
一、检查督导内容
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财政普法办)依据《全国财政“六五”普法规划》、《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财法[2011]14号)和《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以下简称《评比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专员办”)“六五”普法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督导。
中期检查督导重点是《评比办法》第七条中组织领导工作、基础保障工作、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工作、依法理财工作、检查考核工作等方面。
二、检查督导方式
(一)中期检查督导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全国财政普法办将组织有关人员,赴部分省级财政部门、专员办进行抽查。
(二)中期检查督导以督促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积极认真地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目的,并为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期末考核验收奠定基础,不具体量化计分。
三、检查督导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要高度重视“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工作。按《全国财政“六五”普法规划》和《评比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各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进行自查和对市、县级财政部门的中期检查督导工作作出部署,实施检查;各专员办对本单位进行自查。
(二)以中期检查督导为契机,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做好今后“六五”普法工作。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应在中期检查督导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全国财政普法办报送本单位、本地区中期检查督导工作情况总结。
(四)全国财政普法办将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各专员办中期检查督导情况进行抽查。
(五)全国财政普法办将检查督导情况通报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专员办。
四、检查督导时间安排
(一)全国财政普法办对部分省级财政部门、专员办中期检查督导工作时间为2013年7月-8月。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自查及对市、县级财政部门中期检查督导时间和各专员办自查时间为2013年5月-7月。
附件3
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
全国财政“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六五”普法)考核验收计分标准如下(共100分):
一、组织领导工作(6分)
1.成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或相关领导机构(2分)。
2.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研究普法工作(2分)。
3.设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2分)。
二、基础保障工作(12分)
4.制定本地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明确重点普法对象。(2分)。
5.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到位(3分)。
6.组织征订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统编教材(3分)。
7.普法工作文件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普法工作整体情况(4分)。
三、制度建设工作(8分)
8.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考核制度(2分)。
9.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法律制度(2分)。
10.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2分)。
11.建立健全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2分)。
四、组织实施工作(33分)
12.积极参加财政部及全国财政普法办组织的全国财政普法宣传活动(5分)。
13.普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适时组织有影响、有实效的普法宣传活动(6分)。
14.积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5分)。
15.每年组织财政厅(局)、专员办党组中心组法律学习(4分)。
16.每年举办财政厅(局)、专员办干部法律知识讲座,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培训班(4分)。
17.积极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教育活动(4分)。
18.及时向全国财政普法办报送普法工作信息、调研报告、总结材料等(5分)。
五、依法理财工作(31分)
19.财政制度建设取得成效。在地方性财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财政规章立法方面取得新成果,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财政制度评价评估机制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有效开展(5分)。
20.财政重大决策程序完善。财政重大决策的范围明确,程序规范,执行中的定期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有效实施(5分)。
21.积极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规范(5分)。
22.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财政执法主体适格、依据明确、程序规范,执行保障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落实,自由裁量权基准合理细化(6分)。
23.积极开展财政执法监督工作,财政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规范、有效(5分)。
24.财政法规数据库全国联网工作积极推行。省级财政部门财政法规数据库建立,内容联网并及时更新,有效指导市、县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法规建库和联网工作(2分)。
25. 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3分)。
六、检查考核工作(10分)
26.适时组织本单位、本地区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中期检查督导),市、县普法工作取得成效(4分)。
27.在财政部组织期末考核验收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6分)。
七、其他(加分或减分)
28.“六五”普法期间,省级财政部门、专员办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政府普法领导机构或财政部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得表彰、嘉奖的,每次加2分,最多加10分。
29.“六五”普法期间,省级财政部门或本地区市、县、乡级财政部门被选取为全国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单位的,每个加2分,最多加2分。
30.各省级财政部门、专员办工作中发生财政违法案件,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警告或通报批评的,或做出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确认违法、变更的,或未履行法定职责被要求限期履行的,或做出的行政行为引发国家赔偿的,每件次减2分,最多减6分。
31.省级财政部门、专员办厅(局)、处级领导干部发生与行使职务有关的违法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减1分,最多减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