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要参照执行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35:5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合同无效,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要参照执行吗?

合同无效,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要参照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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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要参照执行吗?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张春球律师解答: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承包协议系无效合同,其中关于工程总价下浮5%的约定亦归于无效。一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及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总价未予下浮,处理亦无不当。然而,(2020)最高法民申294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的工程支付条款约定,双方结算时经决算下浮两个百分点,并余下5%作为保修金。上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据此在鉴定总价的基础上下浮2%,并扣除5%的质保金并无不当。2940号案件中案涉施工合同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张春球律师解析:

承包人未完成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即通常所说的“半拉子工程”,此时如何确定结算标准,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做法:正向计算法、反向计算法与按比例折算法。

正向计算即按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量,在不适用固定总价结算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固定总价的标准合理浮动确定工程款,反向计算即据实计算未完工工程量,用固定总价减去未完工部分,得出已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按比例折算即对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造价经鉴定后,按其在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上述三种计算方法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方法更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实践操作中因需通过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案件处理诉讼成本较高,而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工期较短、工程量不大,当事人愿意选择鉴定的情况较少。

张春球律师,毕业于西南大学法学系,参与办理近百起疑难复杂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缜密的商业思维。个性稳重善沟通、为人真诚有耐性,以维护客户利益、高标准解决问题为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