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房东心情不好没有细看合同内容,属于抗辩理由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35:1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将会产生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那么签订合同时房东心情不好没有细看合同内容,属于抗辩理由吗?

签订合同时房东心情不好没有细看合同内容,属于抗辩理由吗?

网友咨询:

张先生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手续办完后,钱也如数交给房东,对方却迟迟不肯搬离,房东说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为心情不好没有细看合同内容,是否属于法定的抗辩理由呢?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蒲际帆律师解答:

法律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房东与买方都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由中介提供,但内容都是他们双方看过的,所以合同的条款也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没有关于合同内容、形式违法的报道。由此可知,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房东因心情不好没有细看合同不属于抗辩事由。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蒲际帆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性质,从属于双务合同,系相对权。只对于主张双务合同上的反对权的特定人,有拒绝给付的相对效力。

2、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拒绝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3、依同时履行所保证之债权,须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对债权。

4、抗辩权是基于公平原则,以使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宗旨为目的。保证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而丧失,因对方实际履行而宣告结束。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时抗辩权。合同相对方一旦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则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一方当事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如仍拒绝履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4年起从事专职律师,长期工作在律师实务的一线。现任成都市律协第七届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本所婚姻家事部副部长。主要从事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研究。是百人品牌大所,团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