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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合同主张无效,无效合同怎么认定?
合同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按照其真实意思订立和履行合同。但这也是有限制的,其中之一就是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不能违反公序良俗。那么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合同主张无效,无效合同怎么认定?
网友咨询: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以打包的形式将B公司位于某市多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以1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后来B公司更是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的签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主张其为无效合同,那么无效合同怎么认定?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黄良波律师解答:
B公司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本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权,已交清土地出让金,合法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B公司在交清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即可进行转让、抵押等。所以该土地已具备了进入市场进行依法转让的条件。
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的投资,属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该项规定,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B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直未作投入,涉诉土地根本不具备转让条件,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主张合同无效,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黄良波律师解析: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执业以来,办理了各类民商事、刑事等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作用。良好的办事效果、严谨的办事风格、务实的态度,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认真履行律师的职责,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做好每一案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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