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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所涉及的方式是哪些
承诺所涉及的方式是哪些
1、承诺的形式具体包括: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依交易习惯确定、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以行为方式表示。
2、承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此时,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该视为新的要约。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为这些条款是未来合同内容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未来的合同便不能成立。因此,当这些变更后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并不能成立,必须等到原要约人无条件同意这些经变更后而形成的新的要约,再向新要约人发出承诺时,合同方可成立。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承诺一般有效。
《合同法》规定,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哪些属于承诺的表现形式”以及“承诺的形式有哪些”有了进一步认识。需要注意的是,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属于合同订立的一部分,所以订立合同的时候最好请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承诺在什么情况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的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承诺所涉及的方式有哪些”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形式具体包括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依交易习惯确定、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以行为方式表示。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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