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33:2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合同纠纷中,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合同纠纷中,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网友咨询:

合同纠纷中,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廖华丽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廖华丽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

合同有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履行利益;合同无效,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为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有的损失。

缔约过失赔偿的责任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鉴定费、咨询费等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是指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同类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即交易机会的丧失所产生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对信赖利益赔偿的总额,一般不应当超过有过错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赔偿的特别原则是,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则相对独立于其所欲缔结的合同,其赔偿范围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而应包括缔约受害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廖华丽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坚守匠人精神,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借款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及担任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