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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是怎样的,定金与其他担保有哪些区别?
签订合同时,我们往往会遇到“定金”、“订金”和“保证金”这几个词,一时间会傻傻分不清楚。那么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是怎样的,定金与其他担保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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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是怎样的,定金与其他担保有哪些区别?
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范聪聪律师解答:
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定金担保是种特殊的金钱担保,当事人依据定金获得的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担保,担保因主合同义务未得到履行而可能受到的损失,并不能保证其所享有的合同的利益的必然实现。而其他几种担保方式则是债务清偿的担保,当事人据此所取得的权利是清偿请求权或者是直接支配权,这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2、实现方式不同。
定金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是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通过对违约方的惩罚的威慑作用,迫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是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主合同来实现债权人权利,在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则是通过处分担保物的形式来实现权益的。鉴于定金特殊的担保性质,在订立合同之时,当事人要仔细把握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特别是在实现方式上的不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定金担保虽有确保债权受偿的效力,其根本目的却在于确保合同履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特别是在合同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时,即便合同履行的结果使得当事人的债权获得清偿,但是定金担保的违约制裁效果在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时已经发生。
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范聪聪律师解析:
定金的主要法律特征:
(1)惩罚性。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特定性。分两方面,一是担保的主体特定,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二是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3)最高限额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则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5)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
法学硕士,任职于绥化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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