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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如何认定,怎么规定的?
相信大家一定遇到过被单位拖欠或是克扣工资的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从员工每个月的工资报酬中为其代扣代缴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这时单位扣工资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如何认定,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如何认定,怎么规定的?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赵小丽律师解答:
只有在双方合同约定一致和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而且即便在双方约定一致和法定允许扣除工资情况下,每次扣除的额度也不得超出法定限额。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赵小丽律师解析:
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1)对于这一条的规定应该注意,员工是否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是由单位单方面说了算了,如果单位认为造成损失,而员工认为没有造成损失的话,单位扣除工人的工资是会存在问题的。因为很多单位可能片面的,扩大化的,甚至是错误的将某些损失转嫁到工人的头上,这就不合理了。
(2)那么在出现这样的争议时,到底由谁说了算了,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见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到底是谁造成损失的事实认定上还是应该通过仲裁、诉讼的司法程序来认定。当然了,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人就谁造成了损失达成一致的话,那当然可以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了。
(3)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劳动合同中未对此作约定,而用人单位又无证据证明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则不可以克扣劳动者工资。
其实在实践中,任何维权行为都会面临一些风险。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明确自己的权益,并留意搜集各种证据,包括证明自己在此用人单位工作过,以及该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员工的工资的事实等等,以便自己在劳动争议中获得有利地位。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执业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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