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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怎么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因建设工程价款支付问题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这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支付建设工程价款造成的,那么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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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焦方法律师解答: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使用:
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可视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当承包人为追偿工程价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以优先受偿,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焦方法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而不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主要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领域特有的资质与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导致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普遍。若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限定为合同有效,会导致大量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落空。
第二,在建筑市场上,承包人整体处于弱势地位,缔约是否遵守招标投标程序、是否选择有资质的承包人,决策权主要在发包人一方。如果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不仅无助于缓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一较为常见的现状,甚至可能增加发包人的道德风险。
第三,无论是对建设资质的要求还是对招标投标管理的要求,根本目的是要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条件,而不应以合同是否有效为条件。
自执业以来,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业务,在房产纠纷、经济合同、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积累有丰富的业务经验。以其扎实的业务水平、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代理效果,赢得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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