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何进行认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25:5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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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全日制用工因其自身优势,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地发展和运用。这一用工形式弥补了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不足,适应了用人公司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那么,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何进行认定?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何进行认定?

网友咨询: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何进行认定?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裘玉江律师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用工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公司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等规范和调整,其一般有以下特征: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公司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薪资发放周期不得超过15天;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裘玉江律师解析: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裘律师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系,现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并担任刑事部律师,中国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长领域:刑事辩护(申请取保、争取无罪、罪轻、缓刑等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工伤、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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