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加班给加班费吗,给多少?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24:3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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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小长假,不少小伙伴都准备在假期好好休息或者外出游玩,但是不少员工却被要求在公司加班。那么,劳动节加班给加班费吗,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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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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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薛娟解答:

加班,其实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具体又可分为:加班、加点。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加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包括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规定可以得知,如果用人单位在5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4月29日到30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薛娟解析: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

另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证明自己确实加班的证据有:加班通知、工资条(发部分加班费)、加班审批单、同事的证人证言、部门全体人员或大多数人都加班的证据等。证明所做工作超过规定的证据有增加劳动定额的证据、合同中要求的工作量等。 

如果上述证据无法拿到,劳动者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与证据但拒不提供,这样的情况下,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后果。

薛娟律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薛娟律师奉行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理念,从业数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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