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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什么不同,应怎么区分?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乍看都是“由雇主雇佣雇员打工”的关系,但从法律角度去看,二者还是存在一定区别,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那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什么不同,应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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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什么不同,应怎么区分?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有诗宇律师解答: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动的都是自然人,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但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又有不同之处,其主要表现:
首先,主体适用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仅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此处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单位,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雇佣关系对主体双方无特殊规定,但雇员一方只能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另外,人身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有义务遵守;
雇佣关系的双方则不存在隶属关系,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仅通过订立合同约束双方。
诗宇律师解析:
除此之外,福利待遇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
最后,解决争议程序的区别。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有诗宇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婚姻家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劳动争议等诉讼及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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