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该怎么做呢?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23:4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那么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该怎么做呢?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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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该怎么做呢?

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戴秋秋律师解答:

合同作为一种信用凭证,在签订之前就应当仔细检查,如有错漏,也不能私自涂改。若单方私自对合同进行涂改,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对合进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处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或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或按手印的,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约定内容。

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戴秋秋律师解析: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戴秋秋律师普法: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16条第二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

戴秋秋律师从事律师行业10年,专注于处理企业的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精通公司法、合同法。擅长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公司诉讼等公司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