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方能提出合同无效吗,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19:5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合同一般情况下,所发生的效力都是涉及到合同签订的相关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方以外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产生效力的。那么,非合同方能提出合同无效吗,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非合同方能提出合同无效吗,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解答: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复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制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百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度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知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道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刘刚律师解析: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刘刚,男,汉族,1现任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执业26年,喀什地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代理;政府企事业常年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