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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过劳动仲裁的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吗,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劳动争议是非常普遍的一类民事纠纷,劳动争议一般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引起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到相关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仲裁解决,那么,不通过劳动仲裁的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吗,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网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书有强制法律效力吗?
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张洋律师解答:
不通过劳动仲裁的调解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如果是国家认可的部门作出的是可以双方去法院换取调解书的,国家认可的调节单位有:如:处理医疗纠纷的:医调委,交通事故的调节委员会等,根据今年刚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政府批准的民间单位出的调解书可以到法院换取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反悔,你可以带着这个调解书去法院起诉,这个调解书具有合同的效力,如果不是严重违法,你有证据佐证,法院还是会按照调解书支持你,出个判决书,这个判决书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张洋律师解析: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含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的调解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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