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鉴定程序内容及标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16:1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职工工伤鉴定程序内容及标准

职工工伤鉴定程序内容及标准

1、员工工伤认定程序-申请

1、申请时效条件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职业病预防法规定确诊。如果被认定为职业病,工作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确诊。从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一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作认证申请。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2、提交工作认证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员工个人工作认证申请书

(2)受伤员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使用者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资料

(4)使用者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不需要提供)

(5)2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6)医疗机构发行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证明书。

(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行的查询证明书二.员工工作认证程序-受理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作认证申请后,应立即审查资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接受工作认证申请:

(1)申请人没有申请资格的;

(2)工作认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3)不属于统一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受理的其他情况。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作认证申请后,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中止工作认证,向申请人发出工作认证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和使用者是否有劳动关系争议,在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有关部门需要根据相应事故的结论,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工作认证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况。工作认定中止的情况消失,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作认定程序。工作认定中止的时间不在工作认定的时间内计算。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终止工伤认定,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三.职工工伤鉴定流程-做出决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需要查询核实提供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使用者.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协助工作,实际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资料。

3、员工及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使用者不认为是工伤,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使用者需要提交相关证据的,制作工作认证期限的证据提交通知书,提交相关使用者。使用者收到工作认定期限的提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公司对伤亡事故的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明资料)。如果使用者拒绝工作认证期限提交通知书,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拒绝提交证明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员工提供的证据依法提交工作认证结论。

5、对材料充实.事实清晰的工伤认定案件,做出认定结论,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4、员工工作认证程序-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工作认证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认证决定送达工作认证申请人、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和使用者,抄送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工作认证法律文件的投递按照《民事诉讼法》投递的规定执行,填写工作认证文件的投递回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农民工工伤鉴定程序怎样走

农民工工伤认定程序要根据以下步骤:第一由公司或是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第二如果治疗后当事人的劳动能力有受到影响,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如果存在没有合同等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的具体赔偿标准各省不一样,另外,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得到的补偿也不一样。

一、属于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情形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二、维护农民工利益的措施

1、强化政府职能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主要力量。

政府作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的重要力量,必须将重点放在规则的制定与监督执行上,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力量。

(1)公正执法,提高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政府要形成以劳动部门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立体的法制环境。定期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执法力度,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加强企业监管,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与创业服务;做好政策宣传,激发社会互助力量;进行制度创新扩大政治参与、引导舆论支持等。政府应加快扩大农村养老保险惠及范围。

(2)严格执法,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

当前在正规的劳务市场中,一般用人单位对学历要求都非常高,不少工种还要求有技术资格证书,适合农民工干的活儿非常少。而一些黑中介往往以介绍工作为名借机赚黑心钱,农民工在那里多数都是上当受骗,所以他们宁愿在街头等活儿干,也不愿找劳务中介。但是,这种用工方式由于缺乏监管,雇主与务工人员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劳动力市场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组织管理,中介机构和劳动服务部门应实施规范化操作,特别是对那些只顾经济利益,坑害农民工的黑中介要严厉打击,净化劳务中介市场,为农民工择业创造更加优良的就业服务环境。

(3)开展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首先应加大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所有农村孩子都能免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其次应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并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只有农民工素质提高了,他们自身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2、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保障体系

基于农民工的弱者地位和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整地构筑出一个农民工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必须对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整理,将他们相互之间有矛盾、冲突的地方加以清理,根据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由最高院再予以统一和说明,从而减少法律适用方面的不统一,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1)推动政府落实法律援助责任,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问题。

(2)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3)完善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

(4)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依赖于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可以对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有效做到事前预防,减少和降低侵害发生的几率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