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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基本区别探究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合同法合同知识法律知识,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基本区别探究 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买卖双方,后者合同的当事人除了合同买卖双方还有居间人第三方当事人,其中的居间人是委托代理人。
一、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基本区别探究
1.买卖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法务吧提醒,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三、居间合同主体要求是什么
居间合同主体要求是签订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会造成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居间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提供媒介,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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