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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不同有什么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合同法合同知识法律知识,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不同有什么 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不同体现在买卖合同涉及到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涉及到的主体是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及居间人;买卖合同是买方与卖方就房屋交易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无需第三人的参与,而居间合同则需要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完成合同履行的有关事项。
一、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的不同有什么
1.买卖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二、居间合同怎么签订
法务吧提醒您,按照以下条件签订居间合同才有效:
1.订约主体双方为平等主体,且应当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中介居间合同中中介人的义务有哪些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中介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中介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中介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中介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中介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中介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
中介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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