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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和承揽关系的法律界定案例
法律咨询网上四川成都的一位公众网友蒋*国提了一个问题,具体内容是:“我于07年5月份聘请一搬运工给我上粮,当时我们约定好按上的吨位付钱。由于货很多他又叫来了几个搬运工,他所叫来的搬运工在上粮过程中由于自身不小心而摔伤,请问我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要承担责任又有多大?”他对这个问题从昨天到今天连问了三次,法律咨询网的律师有不同的解答,有人认为是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责任;有人认为是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责任。现我结合这个案例,说说我的观点。
一、雇佣与承揽的基本区别
按史*宽先生的说法,所谓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间内,为另一方服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所谓承揽,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另一方依工作成果给付报酬的契约。雇佣是劳务提供者以提供劳务本身来换取报酬;承揽是劳务提供者以工作结果来换取报酬,提供劳务只是产生工作结果的手段。对于买者来说,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承揽买的是劳务的结果。雇佣注重的是过程,居揽注重的是结果。那么,在雇佣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只要提供了劳动,雇用人就得付报酬;而承揽中,劳务提供者虽然提供了劳务,但是没有达到工作的目的,定作人则没有义务支付报酬。
小结一下: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承揽买的是劳务的结果。
但是,劳务总会产生一定的结果呀,怎么判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务的结果呢?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进行分析:假如说事主要上粮,这批粮有100吨,事主与劳务者约定:100吨上完给1000元,上不完不但一分不给,还要追究劳务者的违约责任,那么,可以认为事主买的是结果,可以往承揽关系上靠。不过,按照事主的说法,现在的约定是“按上的吨位付钱”,意思是说,上一吨给一吨的钱,上多少算多少,上不完拉倒。这明显地买的是劳务本身,而不是劳务的结果。
二、雇佣与承揽的具体区别
为了进一步区别雇佣与承揽,依据基本区别,我列举一些具体区别的标准。
1.控制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用人对受雇人劳务的实施就有一定的要求,譬如对劳务的时间、劳务的地点、劳务的方式等,雇用人会在受雇人劳动的过程中随时提出要求。而承揽买的是结果,定作人只能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地点等,一般不能直接指挥工作的过程。
2.人身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佣人对受雇人会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关系,因为不同的人提供的劳务是不同的。如果受雇人要将劳务委托给第三人提供,得征得雇佣人同意。承揽则不同,定作人购买的是工作成果,只能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提出要求,至于承揽人是自己作还是请别人作,在不影响工作结果的情况下,定作人无权干涉。
3.条件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用人应当提供工作的场所和条件,雇用人不提供的,受雇人有权要求雇用人提供。要求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是受雇人的权利,受雇人自己愿意用自己的工具进行劳动的,不能被认为是承揽。而承揽人没有要求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的权利。
4.报酬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受雇人付出了劳动,雇用人就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报酬的大小是与付出劳务多少相适应的。承揽中,没有取得工作结果定作人就不应支付报酬,不管承揽人付出了多少劳动。不仅如此,如果承揽人不能按约交付工作成果,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报酬的大小是以工作成果为基础协商的,劳务多少只是参考因素。
三、一些误解的澄清
1.当事人地位。有观点认为,雇佣关系中,雇用人和受雇人是不平等的关系,雇用人是管理者,受雇人是被管理者。在劳动关系中,这是成立的,但在劳务关系中不成立。劳务关系中,雇用人只能对受雇人提供的劳动提出具体要求,而并不与受雇人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区别雇佣和承揽的标准。(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仅指劳务关系)
2.按工作的结果定报酬。雇佣关系中,报酬可以按时计算也可以按件计算。即使是劳动关系中,也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按件计算,就是按工作的结果计算,这并不妨碍理解当事人购买的是劳务本身。所以按工作的结果定报酬并不能区别雇佣和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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