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6:33:4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合同法合同知识法律知识,什么是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包括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标的物交付后的风险负担义务;对标的物的检验义务;通知义务等。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包括标的物交付义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义务;瑕疵担保义务等。

  一、什么是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

什么是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的义务分别有:

  1.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2.买受人的风险负担义务;

  3.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4.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5.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都有哪些

  法务吧提醒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分别有: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法务吧提醒您,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是买卖双方依法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依照其约定来确定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