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解除租赁合同应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0 17:40:4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民法典中解除租赁合同应具备什么条件

民法典中解除租赁合同应具备什么条件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性质错误使用租赁物,致租赁物受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私自将租赁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非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果

1、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

3、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应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4、如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解除租赁合同应具备相关的条件的,比如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私自将租赁物转租的行为作为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