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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先期违约是怎样的
明示先期违约是怎样的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明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明示先期违约的特征
第一、明示先期违约发生的时间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因此称“先期”违约。一般情况下,违约必须出现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届满之前,则无违约可言。先期违约恰恰弥补了这一传统违约理论的不足,例如:买方向卖方求购一批设备,用于特殊用途,11月底交货,逾期则必造成重大损失。现10月初卖方即表示不履行该协议,那么依传统违约理论,买方需等到11月底卖方实际违约方可索赔,并向他人求购该设备。但依先期违约理论,买方10月初,即发生明示先期违约之时,即可解除合同,请求赔偿,并另购设备以避免损失。无疑,在此情况下,援用先期违约制度,会更加充分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第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明示先期违约的适用范围
即时清结的合同,不存在明示先期违约情形,先期违约一般发生在约定将来履行或分期履行的双务合同中①。一般认为:单务合同若非即时清结则存在明示先期违约问题,但单务合同的债权人无需履行任何义务,因此适用明示先期违约无实际意义。但值得商榷的是,单务合同并非全为实践性合同,亦有诺成性合同。
例如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很明显,上述第2种情况下的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理应适用明示先期违约规则,例如:A公司于5月底在一次慈善大会上表示要在10月底赠1000套衣物给B孤儿院,以供孤儿过冬之用,B孤儿院表示接受。8月初A公司即表明不履行该协议,此时理应适用明示先期违约规则,解除合同,索赔,并求助于亦有赠与意向的C公司,以便让孤儿顺利过冬,避免损失。
我国合同法中明示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有效要件,为无效合同,则不能产生双方期望的后果,或者说法律禁止合同后果产生。
2、明示先期违约的提出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合同履行届满这段时间内,之前或之后均不会产生明示先期违约。合同成立之前尚无约定达成,则更无违约可言,至多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发生实际违约。
3、一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地、肯定地②、无条件地、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表明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者以自身行为表达出来。
相反,那种被迫的、含糊其词地、或附条件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均不构成明示先期违约。例如: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合同。一日卖方通知买方如果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10%,他将无法履行合同。卖方的这种表示就不是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
4、必须为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非协议解除或履行不能。上述两种情况下虽然能出现事先解除合同的效果,但并非明示先期违约。因为在双方协议解除的场合下谈不上“违约”,而履行不能不属于明示先期违约的调整范围。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明示先期违约是怎样的,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之前,以明示的方式表明自己将不履行其义务这就是明示先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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