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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
一、默示违约有什么构成要件
默示毁约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当事人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能力履约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使他的期待债权将得不到实现时,才可能构成默示毁约。
2、一方当事人的预见须是合理的,有确切证据的。由于默示毁约中毁约人并未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即将届至的合同义务,所以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须有确切的证据。
3、必须能预见到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只能预见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不会构成根本性违约,由于并未使当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借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并未受重大影响,故也不构成预期违约。
4、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前,否则即为实际违约。
5、对方须无明确地表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为明示毁约。
二、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
明示毁约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明示毁约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同时债权人接受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作出,否则就会构成实际违约。
2、当事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地、无条件地、确定地、不含糊地作出。如果一方的语言是含糊其辞的,不能表明其肯定将不履行其义务的意图,该语言就不能构成毁弃合同,同时,毁弃合同的表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
3、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对合同重要内容的不履行。只有当事人一方的不履行构成对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威胁,才会构成明示毁约。
4、提出不履行必须没有法定理由,如果一方享有抗辩权而提出不履行,不构成违约。如果是不可抗力致使履行期将要届至的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将此种情况在履行期届至前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明示毁约。
三、什么是默示预期违约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主要债务。
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预期违约,但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却未明确规定。在构成要件上,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的不同在于,预期违约一方并没有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明确地表示出来,而是以其行为使另一方预见到其将不履行义务。这种预见毕竟属于主观上的推断,故在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中,就要求该预见必须具有合理性。
如何判断预见是否合理?这是默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中的主要问题。在判断一方的预见是否合理方面,从采用预期违约制度的国家判例或立法以及国际公约来看,大约有两种:
一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的“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根据判例法,这种“合理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第二,商业信用不佳,令人担忧;第三,债务人在准备履约或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
二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五百三十条规定的标准,即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有缺陷,债务人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会或不能履约。公约规定的判断标准比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更加具体和客观,值得我国《民法典》借鉴。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默示违约有什么构成要件”问题进行的解,调解结案的案件,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包括预见到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会违约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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