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工伤?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50:3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工伤?

网友咨询:

胡老四在东莞某食品公司处任保安一职。7月28日,胡老四上中班,中班的工作时间为15时至23时。当天晚上约22时25分许,胡老四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骑自行车从公司离开,在路上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老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8月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胡老四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杨鸽律师解答:

胡老四是公司保安人员,保安班次分为三班,早班为7时至15时,中班为15时至23时,晚班为23时至次日7时。7月28日胡老四上中班,起始时间为15时至23时,当日胡老四应当在23时下班。但其在22点45分许在公司附近马路上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距离正常下班的时间大约40分钟之久,其离开工作岗位时无人知晓,没有征得单位同意,也未与同事做好顶班交接。

结合胡老四任职保安工作性质,胡老四不应当出现提前下班的情况,胡老四如需提前下班,应当有特殊情况发生并且应当做好顶班交接。

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故,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因此,胡老四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杨鸽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历,担任政府机关及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及继承等民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商事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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