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在KTV应酬醉酒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50:3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出差期间在KTV应酬醉酒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网友咨询:

10月30日,马思克与同事到北京出差,与小米商城进行线上合作沟通。次日凌晨1:30左右,马思克和客户在娱乐会所唱卡拉OK期间突然呕吐并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4时28分死亡。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支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马思克进行尸表检验、死因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载明:马思克心血中检出一定量的乙醇,浓度为900.0微克/毫升,未达一般成人致死浓度,可排除常见毒物中毒死亡,结合案情,符合生前饮酒所致;尸表检验未见明显外伤,可排除外伤所致,综上,马思克符合猝死。因未进行解剖检验,具体原因无法明确。11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作出《死亡证明书》,证明马思克于10月31日猝死。马思克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刘飞飞律师解答:

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马思克符合猝死。马思克生前虽达到醉酒的程度,但该乙醇浓度未达一般成人致死浓度,其具体原因无法明确。不能证明马思克的醉酒与猝死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因此,马思克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刘飞飞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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