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50:0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尹星星律师解答:

周术成是金禾公司派遣至仕瑞公司的员工,金禾公司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和约定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现因金禾公司未为周术成办理工伤保险,在周术成遭受工伤后,应当由金禾公司支付周术成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费用。

尹星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尹星星律师自执业以来参与办理了多起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在劳动争议和婚姻家事领域形成了一定专长。同时曾长期服务于某大型国有企业,对公司法务业务十分熟悉,善于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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