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期间心脏病复发,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49:5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用人单位务必要做好劳动保障,尽可能减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作为劳动者也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定期体检,保护好“革命的本钱”。

员工在工作期间心脏病复发,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网友咨询:

尹某系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派至某银行上班。2019年底,尹某在工作时间心脏病发,呼吸心跳骤停被紧急送医,并于抢救5天后死亡。因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公司认为补偿给死者家属的所有款项及其他开支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因尹某死亡原因系自身原发性疾病而非职业病且并非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在其与公司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那么,尹某能够认定为工伤,从而获得补偿吗?

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朱阳律师解答: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

公司雇员尹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心脏疾患史20余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5天后死亡,不属于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获得工伤赔偿。

朱阳律师补充: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文原标题《员工在工作期间心脏病复发,能够认定为工伤吗?》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