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49:4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网友咨询:

现年58岁的田某是荥阳市高村乡人,他在荥阳市同兴碳素有限公司已经工作了好一段时间了。5月31日零时30分左右,田某在上夜班时推完一车料后,便在工作间外40米处的水沟边休息时,不料被公司路过的铲车从双腿上轧过,造成双股骨骨折。后虽经市中医院全力抢救,但最终他的双腿还是造成了八级伤残。

田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常越峰律师解答:

田某与同兴碳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田某在工间休息时受伤事实清楚。工间休息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是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田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常越峰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文原标题《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