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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吃完午饭返岗途中发生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网友咨询:
邓某是重庆开州区一家超市的售货员,租住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平桥社区。超市对员工实行白、晚班两班制管理,白班时间为7:30-14:30,晚班时间为14:30-21:30,每班7个小时。上班期间,超市没有为员工提供伙食,但提供每位员工40分钟的轮流吃饭时间。
8月30日,邓某在超市上白班。当日中午,邓某回家吃饭后,返岗途中遭遇车祸,警方认定其无过错。邓某认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被认定为工伤。而超市方认为,邓某并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也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邓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段凯律师解答:
邓某作为超市职工,每班连续工作时间长达7个小时。期间,超市只提供吃饭时间,不提供伙食,邓某为解决正常生理所需的事项应予支持,而中午就餐问题属于正常生理需要和身体健康需要,并非私自外出。
邓某住处离工作地点不远,骑车仅需3分钟左右,在超市不提供工作餐的情况下,员工为了节约生活开支而回家吃饭亦属合情合理。从行走路线来看,邓某也仅是从住处到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上班期间未提供伙食的前提下,员工在正常吃饭时间按惯例回家吃饭后,往返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段凯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段凯律师,男,2005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任郑州某高校法学专业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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