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丹丹律师: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45:5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工伤员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怎么办?申请工伤鉴定是否需要证人?工伤私了后能不能反悔?员工因私事外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怎么赔?职工不缴纳社保是否影响认定工伤?员工受工伤的医疗期是多久?劳动关系不明确工伤认定怎么处理?工伤鉴定结果如果不服,可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职业病能算在工伤的范围里吗?

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有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如交通事故等),那么受害人能否在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呢?或者同时分别主张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呢?

黎丹丹律师: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

网友咨询: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受害人能否双重主张?

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黎丹丹律师解答:
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两种不同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可以双重主张,但医疗费不得重复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后向第三人主张追偿权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黎丹丹律师解析: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首先,权利基础不同。

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因遭受第三人侵权损害而取得。

其次,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社会保险性质;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第三,法律依据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等;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四,赔偿的责任主体不同。

工伤保险的赔付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承担。

黎丹丹律师:该律师曾在政府法制部门、公证处工作,擅长民商事及经济纠纷的诉讼代理。参与办理过大量的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继承、建设工程、公司纠纷等案件,在各种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多有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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