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宇律师: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37:3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缔约过失责任通常被认为是在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下,缔约一方因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而对相对方遭受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呢?

何宇律师: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网友咨询: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哪些?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何宇律师解答: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获得可得利益,任何一方不可能依据无效合同而获得利益。

1、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错失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否则,信赖利益损失就可能会漫无边际,不当加重当事人的责任。

2、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

3、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4、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或精神损害,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请求,而不能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提出。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何宇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何宇律师至今已成功代理几百件民商事诉讼案件,何律师思路清晰,见解独到真正能够最大化保护为委托人合法权益,能够以诉讼律师的视角为当事人评估风险、把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