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充律师: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灭失的风险,如何承担?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37:2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传统租赁契约中,租金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互为对价关系,出租人负有保持标的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危险应由出租人负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则相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应由承租人负担。

曾宪充律师: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灭失的风险,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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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标的物灭失损毁怎么办?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曾宪充律师解答: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又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灭失的风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继续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当租赁物意外损毁灭失,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解除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两种处理方式:

1、如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则按风险负担规则处理,承租人应继续支付租金,实际上是承担了租金的风险,但却可以避免合同解除后一次性补偿出租人的资金压力,从而获得分期支付的期限利益;

2、如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则风险负担规则不再适用,而代之以合同解除制度的登场,承租人应承担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并承担返还不能时的代物清偿义务,即按租赁物的价值对出租人给予补偿。

合同解除时,承租人补偿出租人的租赁物价值中包含了剩余租赁期间租赁物的价值和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残值两部分,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事先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残值属于承租人所有,则承租人可以在支付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应属于自己的残值部分。

《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曾宪充律师解析:

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是因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标的物的选定和具体要求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等条件也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谈妥的。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因此,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

曾宪充律师:本人法学专业毕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三十余年。系事务所合伙人,政协委员。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先后办理过许多重、特大案件,曾让证监会改变股票交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