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积极推动我国测绘地理信息科普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和测绘文化为主要内容,具有良好引导示范作用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科普基地主要分类如下: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展示、宣传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科学技术知识及优秀成果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博物馆、科技馆等。
(二)历史文化类科普基地,是指展示内容包含测绘地理信息发展历史、具有唯一性或独特文化内涵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独特测量标志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有条件广泛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普活动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台站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普及测绘地理信息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其它向公众开放的具备测绘地理信息科普展览和教育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第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普基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负责科普基地的现场考察、评审和评估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负责科普基地的组织申报与初审工作。
第五条 科普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依法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 科普基地申报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能独立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普活动的单位,并设有专门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测绘地理信息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并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具备不少于500平方米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年接待人数不低于1200人。
(四)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览和教育资源。
(五)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六)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七)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安全标准。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对材料初审确认后报送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第八条 由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采用现场考察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评估工作,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普基地命名名单。
第九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定科普基地命名名单,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命名“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已获得“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在其有效期内运行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普基地可直接命名为“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申报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已获命名的科普基地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科普基地可被继续命名为“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已获命名的科普基地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科普能力,积极组织开展持续有效的科普活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科普工作计划,由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汇总后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已获命名的科普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的效果,以普通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测绘地理信息科普知识;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行业与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览和教育资源。
第十四条 已获命名的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十五条 对未认真履行科普基地职责,运行不良的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宣传伪科学;
(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四)没有履行测绘地理信息科普教育义务。
第十六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和科普基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应充分利用国家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等相关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合作,为科普基地建设争取多方支持;应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为科普基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和科普基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应积极推动科普基地的发展,加强宣传和推介,扩大科普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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