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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9 06:39:2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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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明发[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郑州)、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河南三门峡),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水利部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和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和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保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利旅游等。
重点内容:水利行业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水利行业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的;
2、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
3、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停产整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5、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
7、非法用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水利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减少安全投入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及制造企业,非法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未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未及时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的;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中,未按规定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农村水电
除上述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外,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违规从事农村水电建设,存在“四无”现象的;违反规划、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安全生产重要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违规水电站清查工作不彻底,清查出的水电站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需整改的水电站未??取安全措施的。
3、河道??砂
违法违规??砂运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主要针对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砂行为,危及重要水工程、桥梁、航道、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安全、航运安全的非法??运砂行为。
4、水利旅游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管理不严,严重影响水工程安全、水质及水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水利旅游项目。
三、时间步骤
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汛前和建党90周年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下旬)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至6月上旬)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制定的“打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厉整治和惩处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要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查找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刻分析原因,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切实加强整改。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上旬)
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要针对暴露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我部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部属单位、直属工程和重点地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各单位要对“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7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和《打击水利行业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打击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传真:010-63205372;电子邮箱:anquan@mwr.gov.cn)。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水利行业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细抓实抓好。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促检查,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整改工作。
(二)严厉打击,务求实效。“打非”专项行动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有效实施打击,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既要突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水电、河道??砂、水利旅游等重点领域和事故多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单位,同时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文测验、水利科学研究试验与检验、化学危险品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既要突出汛期、建党90周年和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和重点环节,也要注意日常管理检查和其他作业场所和部位,做到不留死角,切实把专项行动工作抓好抓实。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将“打非”专项行动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防汛检查、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大检查、汛前和建党90周年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等紧密结合,加强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安监、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电监、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打非”专项行动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批评曝光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和治理不彻底的单位和部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表:1、《打击水利行业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统计表》
2、《打击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统计表》
水利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表1:
打击水利行业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开展执法行│违反水利工程│违反安全生产│违反水利技术│停产整顿未经│瞒报生产安全│特种设备未│非法用工、│拒不执行安│
│动情况合计│建设程序,不│市场准入条件│标准强制性条│批准擅自组织│事故或对重大│按规定进行│不按规定进│全监管指令│
│(起) │执行开工审批│,从事水利工│文规定建设的│生产的和关闭│安全隐患隐瞒│日常管理维│行安全培训│、抗拒安全│
│ │和竣工验收制│程建设的(起│和违反建设项│取缔后又擅自│不报或不按规│护、运行及│或无证上岗│执法的(起│
│ │度的(起) │) │目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建设│定期限予以整│检测、检验│的(起) │) │
│ │ │ │三同时”规定│的(起) │治的(起) │的(起) │ │ │
│ │ │ │的(起)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
├─────┼──────┼──────┼──────┼──────┼──────┼─────┼─────┼─────┤
│ │ │ │ │ │ │ │ │ │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开展执法行动情况合计=1+2+3+4+5+6+7+8项。
2、统计数据为专项行动实际查处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非检查的次数。
附表2:
打击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开展执法行动情况合计│水利工程建设非法违法│农村水电非法违法行为│河道采砂非法违法行为│水利旅游非法违法行为│
│(处、起) │行为(起) │(处) │(起) │(起) │
│ ├──────────┼──────────┼──────────┼──────────┤
│ │1 │2 │3 │4 │
├──────────┼──────────┼──────────┼──────────┼──────────┤
│ │ │ │ │ │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开展执法行动情况合计=1+2+3+4项。
2、统计数据为专项行动实际查处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非检查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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